盈科原创 | 主播要求解约被公司索要高价违约金?5招教你降低违约金!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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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 17:30

主播要求解约被公司索要高价违约金?5招教你降低违约金!

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和《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3-2024)》,截至2023年12月,我国职业主播数量已达1508万人,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截至2024年5月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开通超1.8亿个(多平台非去重数据)。2024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共同揭晓了19个全新职业、28个新工种信息。其中,“网络主播”这一职业身份首次被纳入“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这意味着,今后“网络主播”,既是正业,也是正名。

在直播行业的繁荣背后,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其中高额违约金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利益对抗是引发此类纠纷的根本问题,当主播渐渐拥有自身影响力,想要摆脱MCN机构时,其初期签约的经纪合同往往成了桎梏主播的枷锁。MCN机构往往通过索要高价违约金约束主播离开。作为缔约能力较弱的主播应如何应对?结合近期办理的相关案例,我们总结了以下五条抗辩思路供参考:

一、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纠纷系劳动纠纷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倘若是劳动合同关系,则网络主播跳槽违约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要认定是劳动关系,需要结合自身直播所售产品、直播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存在受经纪公司组织、安排、管理,且收入由经纪公司按月发放,主播直播的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情况。这样的话,网络主播对经纪公司就符合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即便双方签订了“经纪合同”,仍存在以“经纪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

一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应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经纪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网络主播可以经纪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经纪公司的起诉作为答辩意见。

二、经济合同中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对主播不发生效力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往往属于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如果合同中对于加重主播责任、限制主播权利的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即加粗等明显标识),对于加重主播违约责任的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不过法院支持格式条款合同无效裁判比例较低,多数案例主播抗辩格式条款并没有得到支持。)

三、经纪公司违约在先

本条抗辩点认为经纪公司没有履行宣传推广的合同义务,违约在先,且经纪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主播行使法定解除权。

经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主播完成直播和MCN公司提供资源扶持互为对价关系,为彼此给付所追求的目标。若主播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经纪公司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履约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预期利益损失,通常MCN机构会以主播在已经履行合同期间所得月平均收入×剩余合同期限=得出的金额作为计算公式进行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种计算方式不一定会被法院所采纳。主要原因是因为主播的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制于个人直播状态、引流能力乃至行业形势及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五、MCN机构索要高额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合同正义原则的规制。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则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畸高的违约金不仅背离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还有可能促使MCN公司为获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的合同义务条款。故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亦应当遏制过高的违约金。

主播在与MCN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之初,一般处于劣势地位,公司为了培养主播一般也付出了相应培训和资源,为了防止主播后期解约公司设置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有些MCN机构通过高价违约金来约束主播甚至该违约金即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有违市场公平与正义。

若已经签署了协议,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后续扩大损失,在履约过程中,我们对主播有以下几点建议:

1.履行合同义务:MCN机构通常会在合同里约定每天直播的时长、方式等,主播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出现明显违约行为。只有自身严格履约,才能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

2.保留相关证据:主播要注意保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直播记录、收入明细、与MCN机构的聊天记录、重要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未来可能会对违约金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可以证明主播的实际收入情况、MCN机构的违约行为等;

3.及时沟通协商:在矛盾冲突初期,建议主播及时与MCN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出现身体不适、怀孕、抑郁的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商量停播时间或调整直播内容,最好能得到公司的理解和同意,并就此签署书面的《停播协议》。

以上是对于主播在履约过程中的建议,但如果矛盾已经激化,建议发生纠纷后也要注意与公司沟通的方式,咨询专业律师,有效降低损失。

郭晔恒,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学硕士,华东政法民商法硕士在读,全国优秀共青团员。曾在某城商行从事个人财富和公司业务。

2024年荣获第五届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中区预选赛第二名;

2024年荣获第五届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全国半决赛第三名;

2024年度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实习人员。

公司商事、婚姻家事,财富继承。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123家分所,盈科芜湖律所于2019年10月11日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为盈科全球总部在中国大陆开设的第68家分所,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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