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虞伟华的刑法实务课、发布时间:2025年3月22日 07: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对于行贿罪的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原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针对实践中“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这一突出问题作出的重要调整,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予以区别对待,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有利于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
为便实践统一掌握,《贪污贿赂解释》第十四条对新规定可以减免处罚情形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
第一款将“犯罪较轻”明确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其主要考虑是: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犯罪较轻的认定标准,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普遍认识。例如,刑法将缓刑的适用条件确定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草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将行贿罪的第一个量刑档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犯罪较轻的认定标准,以方便实践适用。经研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通常即可认为是重罪,在重罪与较轻犯罪之间有必要留出一个中间地带,故未采纳。
第二款将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省级影响性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本款内容主要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关于“重大案件”的规定,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之所以将《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的无期徒刑以上调整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行贿人的配合对于受贿犯罪的查处具有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规定,既有罪刑相适应的考虑,也有打击策略的考虑。适当调低重大案件的掌握标准,可以为该规定的实践适用提供必要的空间。二是受贿罪的罪重罪轻主要取决于数额大小。将重大案件的标准定得过高,将导致只有极少数犯罪数额极大的行贿犯罪分子才有“资格”适用本法从宽规定的不合理现象,亦即,犯罪越严重越可以得到减免处理,这对于那些罪行更轻但又不属于前述犯罪较轻的行贿犯罪分子是不公平的。
第三款从线索提供、证据收集、追逃追赃等方面列举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四种具体情形。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侦破重大案件所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案件线索,即司法机关未掌握某一行受贿案件的线索,由于行贿人主动交待,使重大案件得以侦破。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行贿人主动交待的行贿行为相对应的受贿本身就构成重大案件,以及行贿人主动交待的行贿行为相对应的受贿本身不构成重大案件,但以此为线索另外查出受贿人其他重大受贿犯罪事实。二是对受贿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追逃追赃起关键作用,即司法机关虽掌握某行受贿案件的线索,但未掌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足够证据,行贿人主动交待的事实为司法机关收集、完善、固定证据起到关键作用,或者行贿人主动交待的事实涉及受贿犯罪分子的行踪或者赃款赃物的去向等,对于办案机关抓捕受贿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起到关键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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