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跑不快的陈律、发布时间:2025年7月14日 10:41
当事人往往以为在检察院不予逮捕后(因证据不充分),后续基本是不会再被羁押。其实陈律师在办过的案例中,也有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二次报捕,检察院对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
公安机关二次申请批准逮捕是比较特殊,陈律师以办理过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2024年12月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认为需要对我在押的当事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将案件材料、证据及《提请批准逮捕书》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检察院经过审核证据、提审我当事人,也听取了我的不予逮捕的意见,认为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我当事人参与诈骗行为,遂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在刑事拘留37天后我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过程中补充证据,于2025年3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提请批准逮捕,此时检察院重新审视新证据,确认我当事人符合逮捕标准,且有逮捕必要性的,予以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不仅限于一次。对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时间为七日; (二)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为十五日;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为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嫌疑人还是有可能会“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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