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 | 名誉权纠纷类案裁判思路和审判要点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8分46秒

来源公众号:百律同归、发布时间:2024年9月9日 18:00

名誉权纠纷类案裁判思路和审判要点

本文选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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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成因多样化

名誉权案件的纠纷成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因自媒体言论、新闻媒体报道、出版社出版而引发,也有因管理履职、婚姻家庭、邻里、经济、消费等纠纷所转化。

其中,近年来因媒体报道、自媒体言论、业委会管理、单位履职管理引发的纠纷数量上居于高位且呈上升趋势。因新闻媒体报道、出版书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报道内容是否失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辞,是否存在学术争辩或者学术批评等;因管理履职引发名誉权纠纷的,主要是因单位对内管理和对外履职而引发,涉及公司群发辞退员工的通报,学校处分学生,银行将用户逾期还款情况上报征信系统,软件公司对电话号码予以否定性、批评性标注等。

各种类型的基础矛盾和纠纷,都可能因当事人言辞过激、处理不当导致矛盾升级,引发名誉权诉讼。

(二)侵害行为网络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自媒体传播手段的发展迅猛,使得涉及网络言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是社会交往网络化的发展,网站、论坛、网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都可能成为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载体。

据统计,上海法院近六年审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超过七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和连锁性特征,使得侵权信息存在被人转发、被人评论并转发、复制或摘录后再行发布等多种情形,侵权影响范围较为广泛,损害后果往往难以评估,也使得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大。

此外,“公众人物” 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更易于成为网络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对象。

(三)行为主体隐蔽化

在侵害名誉权主体的认定方面,由于网络服务并非全部采取实名制,而查询IP终端的手机用户又涉及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等法律问题,导致侵害名誉权证据的采集和侵害名誉权人身份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需要通过调取网络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和预留手机号、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接报警时查明的当事人信息和联系电话等证据,形成识别行为人身份的完整证据链。

在被告矢口否认被诉侵害名誉权信息由其发布或者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中,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往往难以查明。

(四)利益诉求多元化

一些案件的当事人除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外,还认为自己的姓名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综合化、交叉化的特点。

有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价值利益存在多元化,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和冲突关系。如原告方追求正面的社会形象、积极的舆论宣传和自身商业利益,不容他人对其进行任何置疑和负面评论。被告方则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合理引用、正当行使权利、第三人的过错、学术争辩和合理评论范畴等。双方利益诉求的正当性评价成为此类案件审理评判的难点。

(一)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平衡保护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均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缺一不可。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要考虑名誉对每个民事主体的影响,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注重平衡保护的审判理念,在个案中既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也要防止司法对学术争辩、文学艺术创作、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正当评论、公民依法检举和控告等行为的过度干涉,在多种利益之间作出准确平衡。

首先,言论自由须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言论自由的底线和红线。实践中,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身份、言论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因素加以判断,划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别。

最后,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多元价值进行权衡取舍,准确处理实体上不同利益的冲突、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兼顾长远效果与短期效果、整体效果与局部效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构成要件与动态系统论的统筹兼顾

侵害名誉权一般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3. 行为人具有过错;

4. 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上判断行为人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应从是否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对动态系统论予以了吸收和采纳,明确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因此,构成要件理论与动态系统理论各有所长、互为补充,准确适用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理论,可以对原告主张的侵害名誉权是否构成作出定性分析。同时,兼顾运用动态系统理论,有助于引导法官准确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以及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为法官灵活准确作出定量分析提供有力的理论武器。

(三)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并重救济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名誉权所适用的非财产性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名誉恢复的救济方式。停止侵害即停止侵害名誉权行为实施的责任;消除影响是一种在侵害人格权时所应承担的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任;恢复名誉则是采取措施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如初的责任;赔礼道歉是抚慰受害人因精神损害遭受的痛苦。

同时,在名誉权的保护上还可以适用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等经济损失。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客观的社会评价,还包括自然人基于社会评价而享有的精神利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恢复受害人应有的社会客观评价,而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主要由赔礼道歉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方面来承担补偿。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措施所带来的抚慰效果仍不足以弥补全部的精神痛苦时,应单独支持或者合并支持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此,在保护名誉权时,应注重名誉恢复与损害赔偿并重救济,非财产性责任和财产性责任协同适用的原则。

名誉权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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