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 套路有多狠?从报警到敲诈,三人设局让 8 人入坑!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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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齐鲁法眼、发布时间:2025年8月22日 18:18

SHANDONG LAW FOCUS

最高检发布“加强刑事检察监督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防冤止错监督办理王某甲等三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

犯罪行为:2021 年 6 月至 11 月,王某甲、王某乙与李某某(2004 年 6 月出生,未成年)合谋实施犯罪。具体流程为: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对方发生性关系,并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随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王某甲、王某乙则冒充李某某成年亲属,以此为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

三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诬告陷害 8 名被害人,其中 3 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对 4 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 23.7 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 8.7 万元。

判决结果:2023 年 1 月 17 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2 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

1、纠正错误侦查方向,避免错案

2021 年 10 月,李某某报案称被孙某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孙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中发现,自称李某某姑姑的王某甲与王某乙在立案后主动联系孙某某家属,提出 “赔偿即可撤案”,行为违背常理。由于本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高新分局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邀请文峰区检察院就案件下一步侦办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文峰区检察院受邀介入后,建议以 “三人关系” 为突破口核查亲属关系,查明李某某与王某甲非亲属后,判断三人涉嫌诬告陷害,推动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最终抓获三人,并对孙某某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

2、异地协作深挖全案,扩大侦查范围

立案后,检警机关研判认为三人可能在多地作案。文峰区检察院通过异地协作机制联系佛山禅城区检察院,发现李某某在当地曾有类似报案记录。文峰区院认为三人具有明显的套路化、流窜性作案特点,遂建议高新分局以三人共同的活动轨迹为线索,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侦查,据此建议公安机关以三人活动轨迹为线索在全国侦查,最终查明其在重庆江北区、四川遂宁市、河北邯郸市等地共实施 8 起诬告陷害犯罪,其中 4 起伴随敲诈勒索。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通过异地协作,3 名已被立案的被害人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避免冤错案件扩大。

3、统一法律适用,明确定罪标准

针对案件争议点:一是王某甲等3人的诬告陷害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二是在4起犯罪事实中,王某甲等3人仅实施了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报案的行为,并未以控告相威胁索要财物,该4起犯罪事实如何定性、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检警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一是本案中的诬告陷害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并非必然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不构成必然的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二是未以控告相威胁索要财物的4起犯罪事实应认定诬告陷害罪一罪。该意见被法院采纳,确保了法律适用准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诬告陷害罪系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做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典型的“仙人跳”行为。

所谓“仙人跳”,最早源于《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中:“睹色相悦人之情,个中原有真缘分。只因无假不成真,就里藏机不可问。”大意即是男欢女爱再正常不过,原是人之常情,但被某些奸诈之徒、宵小之辈加以利用,“做自家妻子不着,装成圈套,引诱良家子弟,诈他一个小富贵”,设下圈套,以骗取他人钱财,时称“扎火囤”。清代慢慢演变成“仙人跳”,即男女两人串通,女方以色情勾引男性到饭店中欲作鱼水之欢,再由男方出面捉奸并强行勒索。因此方法诡幻机诈让人给骗了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连仙人都难逃被拐的命运,掉到陷阱也跳脱不出来。

现在的“仙人跳”大多以团伙犯罪为主要形式,以色情诱惑型最为常见,通过社交软件、网络平台或者酒吧、KTV等场所,由女性以约会、一夜情的名义引诱被害人至酒店、出租屋等私密场所,在发生性关系前后,同伙以 “抓奸”“举报强奸”“曝光隐私” 等方式威胁,索要财物。其次为消费陷阱型,即由托儿引诱被害人至特定消费场所,点选高价酒水、服务,同伙以 “不付钱就不让走”、“找社会人解决” 等方式威胁,强迫被害人支付远超合理价格的费用。此外,还存在通过裸聊、设计发生冲突、通过婚恋网站建立情感关系等多种手段,同伙以各种借口为由勒索钱财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仙人跳” 通常是指以性或情感为诱饵设局,制造虚假违法事实后,以曝光或刑事追责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犯罪行为。本质是通过欺骗与胁迫双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实施该行为时可能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诈骗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等多种罪名。

本案中,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线下活动场所结识被害人并以无处可去、假装醉酒等借口引诱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属于典型的色情诱惑性仙人跳,故意在被害人身上留下抓痕即制造虚假证据,虚构“强奸”事实向向公安机关报案即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做虚假告发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而王某甲、王某乙伪装亲属身份,以李某某 “撤案” 为条件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属于 “以恶害相通告” 非暴力胁迫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诬告陷害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涉案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实施8起诬告陷害犯罪,其中4起随之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本案中的诬告陷害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并非必然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不构成必然的牵连关系,涉案未以控告相威胁索要财物的4起犯罪事实认定诬告陷害罪一罪。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同样审结一宗经合伙预谋实施仙人跳的案件。被告人张某1、翟某、刘某、张某2四人经预谋后,由刘某故意在烧烤摊与被害人桑某1偶遇,后二人到假日酒店开房,并制造刘某被桑某1强奸的假象。刘某报警称被桑某1强奸,致使桑某1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张某1以可取得刘某谅解和改口供为由,向桑某1家属索要人民币98万元未遂。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未遂和诬告陷害两个罪名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以诬告陷害罪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若犯罪嫌疑人既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又以此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则需对以上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或吸收犯进行分析。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即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系实施某种犯罪,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与吸收犯不同的是,这数个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所以在法律后果上才不会出现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的情况,而是以择一重处断基本规则。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本案中,诬告陷害是制造 “犯罪证据” 的手段,敲诈勒索是获取财物的目的,但二者并非必然牵连关系,结合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来看,也并无证据证实三人在诬告陷害时已经计划后续的索财。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8起诬告陷害的行为,但4起未以控告要挟勒索财物,部分行为仅停留在启动刑事侦查阶段。若仅以一罪论处,将无法全面评价诬告陷害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及敲诈勒索对财产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两罪数罪并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践中,若两个行为两个行为相互独立、符合各自犯罪构成要件,通常会被认定为数罪并罚。

乔某犯敲诈勒索罪、牛某犯敲诈勒索罪及诬告陷害罪一案

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相约至离石给牛购买手机,被告人牛某提前到达并找到被告人乔某,二人商定了敲诈任的相关事宜,后被告人牛某将任带至离石桔子红酒店407房间,然后自己离去。晚上8时许,被告人牛某返回酒店,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人乔某突然闯入房间,拍下了牛、任二人的祼照,以此要挟任某某,索要5万元未果。

2013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牛某在家中自愿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将衣服撕破制造被强奸的假象,控告任某某将其强奸,致使任被刑事拘留七日。后被害人任某某谅解了被告人牛某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牛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欲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得逞,系未遂。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牛某实施敲诈勒索未遂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确实使被害人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乔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敲诈勒索未遂,且造成的危害较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参与的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牛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牛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五、仙人跳所涉其他罪名

仙人跳目前多以团伙犯罪为主要形式,且部分团伙已经形成有人散发招嫖广告、有人抛头露面卖淫、幕后老板组局、打手司机保驾的黑色产业链。

《2019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二》既存在被告人刘某等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来京卖淫,并提供统一住宿、日常花销,以及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实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最终法院以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办理彭某、樊某抢劫罪一案,事发于2024年1月25日,彭某、许某、侯某商量决定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抢劫。彭某通过美团APP购买了二把西瓜刀,侯某以卖淫嫖娼的名义将被害人樊某约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房,被告人彭某明知彭某等人携带刀具准备实施抢劫,仍跟着彭某等人一起去到上址,要求樊某给钱。期间,彭某和许某殴打樊某,用西瓜刀拍打樊某的身体,彭某用手机拍摄视频。樊某被迫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彭某转账7000元。彭某等四人陆续离开房间后,彭某将其中6500元转账至彭某的账户。法院认为被告人系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办理孟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孟浩用其自己申请的多个微信号,虚构身份,编造帮助“消除贷款”、“处理关系”、“风水大师消灾”等事由,骗取朋友宋某的财物,共计118笔58.791576万元。在此期间,孟浩又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宋某相要挟,敲诈宋某17笔共计人民币2.3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仙人跳” 类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信任与公序良俗的破坏。随着网银、手机支付方式的普及,由此产生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涉案金额不断攀升,部分受害人也基于羞耻感或对个人隐私的担心,不敢报警、害怕报警,导致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逃避制裁,也加剧了 “仙人跳” 案件的隐蔽性。

无论是诬告陷害罪对司法秩序的保护,还是敲诈勒索罪对财产权与社会安宁的维护,法律始终是严惩恶意构陷、遏制违法敛财的刚性屏障。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理,既是对潜在犯罪者的警示,也提醒公众需增强防范意识,遭遇不法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唯有全社会共同抵制 “走捷径” 的违法心态,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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