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司法实务第一期,干货满满!!!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4分26秒

来源公众号:番茄偏爱炒蛋、发布时间:2025年9月5日 15:03

钱钟书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

对这句话的理解,我想没有人会比30岁未婚且对婚姻仍葆有期待的律师来得更加深刻。

执业以来,关于离婚的咨询和实务不胜枚举,可当身边的同学、朋友过来咨询离婚甚至直接请我帮忙草拟离婚协议时,还是不免唏嘘...(内心独白:你们结婚时的场景我还记忆深刻,不是...婚礼上的海誓山盟去哪了?说好的白头到老呢?)

八卦的心虽然已经是翻江倒海,但出于礼貌,还是理性的劝解。不主动过问细节,做个耐心的倾听者更合时宜。

苏轼讲,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

或许东坡先生并没有特指婚姻,但放在当下的环境,还蛮契合。

近期,笔者打算根据法律规范和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并且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做一个离婚司法实务系列,干货满满,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离婚司法实务,主要内容体现为3个方面:①婚姻关系解除;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③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今天,主要讲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个法律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发布会,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

一、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系列财产,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婚后,双方劳动产生的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里仅指收益,不包含投资本金,而且更强调结婚后因主动作为、付出而产生的收益和资本利得。例如,一方婚前个人储蓄、基金或股票等理财,婚后没有操作的,该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或孳息,系一方个人财产;若婚后频繁操作账户交易等产生的收益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便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双方婚前的所有财产,如全款购买的房和车,个人储蓄和理财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因工伤、交通事故中受伤等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属性为身份性、专属性和生活性,如个人日常生活用品、衣物、鞋、化妆品和手机等,但一些价值较高的金银首饰、钻戒等,实务中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未完待续~以上仅是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形。实践中,存在大量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例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分割、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基金、保险的分割等等,后续笔者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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