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员工提出离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5阅读5分20秒

来源公众号:江西法院、发布时间:2025年9月9日 21:01

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降薪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还能要求公司

2020年3月,唐某入职某电气公司,工作三年后,双方于2023年3月再次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

2024年2月,某电气公司召开行政例会,会议内容包括“目前经济形势不好,工资超1万以上降薪20%”。同年3月,某电气公司向唐某发送月薪降至8000元的《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并按新标准发放2月工资。唐某立即在该通知书回执上注明,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愿意将工资降至8000元,同时也微信告知公司法人不愿降薪。月底,唐某向公司发送《续签申请书》,希望以原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公司未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唐某遂提出离职。

离职后,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某电气公司向唐某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共计122241.38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唐某始终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在回执上注明“不同意工资由原来的10000元降低至8000元”,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就降薪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唐某在某电气公司工作4年1个月,故公司需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10000元×4.5个月)。

关于唐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对于每周超过六天的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电气公司已按规定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四年内唐某未对工资明细提出过异议。结合当地同岗位薪资水平及实际支付记录,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达成合意,故不支持额外补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电气公司向被告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未经同意便进行调岗、降薪或变更工作场所等损害其权益的情况时,要保留劳动合同、降薪通知、书面异议记录(如邮件、回执)、完整工资流水等证据,可优先与单位管理层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未果,应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薪酬标准,以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然而,若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不得已按单位规章制度决定降薪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程序,制定公平方案(如高管优先降薪、降幅不超过20%等),广泛听取员工意见,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来源:综合湘阴县法院、湖南高院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