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观韬南昌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0日 09:00
夫妻双方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执行阶段可否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传统物权法强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推定所有)但近年来在婚姻家事等领域,最高法院倡导穿透式审判思维,要求穿透表面形式,看清法律关系的实质。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权属争议及实务处理等问题展开分析。
◉ 案例1:(2017)沪0109民初5137号
案情: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名下。子女成年后,其中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裁判观点:1、父母将房产份额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赠与,子女享有产权份额;2、上海高院意见明确,此类房屋一般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但子女份额比例可适当调整;3、子女成年后,赠与行为完成,其产权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研析:本案中,因夫妻双方购房时真实意思为赠与,父母将该房产部分登记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行为,属主观上愿意将该产权份额赠送至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明确且真实,除非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即未成年子女三人共有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部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案例2:(2018)京02民终198号
案情:夫妻婚后购房,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现其中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主张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否认赠与的意思表示,称购房目的用于养老,登记子女名下系为避税。
裁判观点:1、对内效力需审查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均无赠与合意且子女未举证,房产应属夫妻共有;2、登记行为可能基于避税等目的,不能直接推定赠与。
律师研析: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涉案房产赠与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在离婚诉讼中均要求将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子女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赠与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结合涉案房产的购买出资、实际使用及夫妻双方的陈述等因素,夫妻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该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因此,房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涉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3:(2020)赣民再162号
案情:夫妻婚后购房登记于一人子女名下,后夫妻牵扯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认为该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
裁判观点:1、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子女为登记权利人,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因此赠与行为合法有效;2、债务形成晚于房产登记,无证据证明恶意避债,故不得执行子女名下房产。
律师研析: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案涉应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并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借贷关系发生时,案涉房产已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推定债权人对该房产登记事实已知晓,其在借贷时并未对该夫妻双方的偿还债务能力提出质疑,而且案涉房产并未作为债之担保,因此执行法院不应在借贷案件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案涉房产。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在处理内部关系(如离婚、分家析产)时,实务更倾向于穿透审查,即结合购房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如案例1、2);在处理外部关系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则更侧重公示公信原则(如案例3)。
1.“家庭共有”推定规则
如果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即夫妻双方具有明确将相应产权份额无偿给予未成年子女的合意,则该部分产权不应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等情形中不予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产权登记不具有随意性,购房时真实意思为赠与,事后一方以投资、规避限购等其他目的主张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代持,而非赠与,则主张代持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如代持协议、房产的购买出资情况、还贷凭证、明确实际房产使用用途,并结合双方陈述进行综合判断。如能够证明系代持关系,则登记于子女名下的产权份额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外部债权人”权利边界规则
在涉及债务清偿的情形中,如夫妻为逃避债务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重点在于判断债权形成时间与产权登记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避债的故意。债权人若在放贷时已知晓或应知晓房产登记状况,则其债权效力原则上不能击穿已完成的物权登记。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时,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优先,推定债权人对该房产登记事实已知晓的情况下,一般不将登记子女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相关债务。
若父母将多套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却主张系基于“赠与”意思,实务中通常采取更为审慎的审查立场。即便形式上符合赠与的外观,但若涉及多套房产、明显缺乏居住需求且具有投资属性,易引发对真实目的的合理质疑。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如房产是否实际由子女或其监护人管理使用;购房行为是否与子女年龄、经济能力相符;家庭是否存在规避限购政策、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的嫌疑等。若证据表明父母仍实际控制房产、获取收益,或家庭正处于债务风险期,则所谓“赠与”的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认定为由父母实际控制的代持资产。这套房子最终仍可能被用作家庭的共同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总而言之,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直接等同于产权归属未成年子女,需结合出资、合意及证据综合认定。
建议夫妻双方就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是“赠与”还是“代持”。如果是代持,必须详细约定代持期限、权利义务、解除条件等。这份协议是发生纠纷时最有力的证据。
保存出资凭证、贷款还款记录、房屋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的出示在证明“真实意思”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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