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与工程款支付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判令先行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并将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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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26年2月13日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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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咸公司)、被上诉人咸阳市房地产业统建中心(原咸阳市房地产业统建办公室,以下一并简称统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关于鼎咸公司请求长业公司按咸阳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案涉项目竣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否对该项请求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的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生效后付至结算额的95%工程款。长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且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有义务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的手续,鼎咸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应予支持。“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与“工程款支付”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判令先行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并将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故鼎咸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未成就,应先行判决该反诉请求的诉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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