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最高裁判解析、发布时间:2026年5月10日 10:15
严禁发布与律师形象不符的过度娱乐化内容!
不得与律师身份不符的场景中使用律师袍!
不得通过不当比较、贬损同行等方式抬高自身声誉。
据“上海律协”官网“东方律师网”最新消息,5月6日发布了《上海市律师行业新媒体宣传合规指引》,总共有5章19条,下面又细分很多点,主要内容有:
1、严禁发布与律师职业形象不符的低俗、过度娱乐化内容;
2、不得以明显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言行、动作等方式博取关注,避免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不当认知。
4、不得在缺乏庄重、严肃氛围或者与律师身份不符的场景中使用律师袍、领巾、徽章等律师专用标识。
5、不得通过不当比较、贬损同行等方式抬高自身声誉。
6、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办案机关、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不得以曾在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或与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合影等可能引发误认的内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
7、不得将账号交由非律所人员使用,不得安排非律师人员独立解答法律问题等。
8、不得允许第三方在宣传中使用律所办公场所背景、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进行包装引流。
9、律师发表个案评论应专业合法,对未结案件发表观点应客观专业,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传播庭审细节,不得违规披露案件信息等、不得借未成年人话题炒作等。
10、律师不得私下收款等,不得拆分收费、低价诱导等,不得故意隐瞒风险或作出不当承诺,不得以互动答疑替代正式法律服务或作为招揽委托依据。
以下为《上海市律师行业
新媒体宣传合规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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