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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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深化“四源治理”,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对本地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行政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

(四)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外,原告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详见附件)。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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