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举债两千万,离婚要求妻子担一半

刘彬律师 967阅读2分55秒

宁波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
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法庭,当32岁的乔珊听到审判长读到“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句判决语时,泪水夺眶而出,她感到那块就要压垮她的“被举债2000万元”的巨石终于被搬走了。

2008年5月,乔珊与自由恋爱多年的赵某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生活可谓美满幸福。2011年8月,随着儿子石头的出生,乔珊对未来充满了更多憧憬。

但生活是个怪脾气的巫师,它总是出其不意,令人猝不及防。在赵某生意日渐兴隆,家里也因为房屋拆迁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2014年5月,双方因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6年2月,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乔珊同意离婚。

但乔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赵某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他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000万元,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

“从那一刻起,我感觉自己好像跌入了深渊。”乔珊又委屈又不理解,自己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赵某凭什么让自己去承担?

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乔珊和赵某离婚,对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未予支持。乔珊说,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赵某的签字,但赵某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赵某对所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故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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