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欺凌出手反击属正当防卫

刘彬律师 1,627阅读2分38秒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5日14时,被告人倪某在其就读的景德镇市某中学食堂玩手机,恰逢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胡某等人进入食堂。胡某上前吼倪某,手持食堂的木方凳欲砸倪某,被他人拉住后,倪某离开。下午放学时,倪某走出校门,被候在校门口的胡某拦住,遂跑进校门口的校友经营部准备打电话给家人,胡某紧追进去动手打倪某,后双方持酒瓶对打,倪某致胡某手臂割伤。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倪某的家属向胡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
裁判结果
此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倪某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珠山区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后,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景德镇中院二审。
法院认为,倪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倪某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屡屡发生,成为一个普遍性乃至世界性的难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为了有效遏制校园欺凌行为,不仅要依靠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矫正,更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惩处,为依法开展自我防卫的受欺凌学生提供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某先后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倪某均退避,倪某进校友经营部准备向家长打电话求援后,胡某仍紧追其后进行殴打,倪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止胡某不法侵害而造成其轻伤甲级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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