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法院如何认定

刘彬律师 695阅读1分10秒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宁波律师解答:本条规定的是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应当认定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第三人善意取得;

2、支付合理对价;

3、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

1、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防止夫妻恶意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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