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刘彬律师 4,077阅读5分18秒
发文机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4.06.11
生效日期 2014.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甬中法〔民二〕〔2014〕46号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甬中法(民二)(2014)46号

一、为规范、妥善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裁判理念和裁判尺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把握民事习俗的司法运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三、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借助基层组织各方力量,积极构建相邻关系纠纷调处机制,努力促进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注重现场勘查、走访座谈,听取纠纷发生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意见,并采取制作纠纷现场示意图、拍照等方式,明晰争议焦点。
五、相邻当事人对自己不动产的利用行为,负有限制义务;对对方利用不动产的行为,负有容忍义务。把握限制和容忍的限度,要运用利益衡平方法,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六、根据相邻关系的立法本意及民法精神,注重个案审查,贯彻利益最小影响、最低损害理念。善于运用经验法则,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事项进行权衡,立足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及和睦的邻里关系,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相邻一方当事人居住使用不动产多年,对历史形成的相邻状况之前未发生争议,现主张其相邻权受侵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八、行政许可不能成为免除相邻方承担相邻妨害民事责任的依据,不动产获得行政许可并不当然排除民事侵权构成。
九、相邻方以对方的违章建筑影响其通行、采光、通风等为由,起诉要求拆除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解决。已经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十、当事人双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就相邻关系问题已达成协议,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突出合理性,注重财产责任方式的替代作用,并兼顾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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