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同中权利义务问题

刘彬律师 1,520阅读1分7秒

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均涉及到了合同一方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未成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不考虑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发生事后追认或年满16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红人在未成年时签订合同,而在成年后并没有对合同的履行提出任何异议,依旧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原合同的追认,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应当成为有效的合同。

但仍有一种特殊情形,红人的合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所签订的,签订时红人未成年,但红人成年的时候即对合同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原合同的不予追认,此时原合同应成为无效合同。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