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 名为购销合同,但买方对标的物有特定参数要求的,如何认定合同性质?

刘彬律师 850阅读1分2秒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859号中确认,虽名为购销合同,但要求标的物必须符合买方提出的特定规格参数的,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有一些小变动。其中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相对于合同法来说,限制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期限,即在“完成工作以前”,也就是说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后,定作人不可随意解除合同。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但一定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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