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一些思考

刘彬律师 1,237阅读8分48秒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一些思考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作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全节共两条,第196条和第197条。这是我国首次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法定化,克服了以往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低、成本高的弊端。但是法院在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体适用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使审判人员无法适用相应的方式审理案件,特别是在程序方面,故我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准确界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当事人

根据新民诉法,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及其它有权请求实

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明确的是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那么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及被申请人范围该如何界定,新民诉法未做规定,我认为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确认:

一是其它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当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权力,可能使抵押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债务人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债务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二是实现担保物权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般是提供物权担保的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债务人,当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人,此外若担保财产确系第三人实际占有,第三人也可为被申请人。

二、严格确认实现担保物权审查标准

民诉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该条规定的审查标准为“符合法律规定”。从程序性质上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法院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进行书面核实,在必要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若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予。那么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之外的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对异议的审查标准,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须明确界定:

一是可以提起异议的当事人范围

一般异议人即被申请人。但是因法院有权在必要时询问有关当事人,而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主债务人与担保债务人不是同一人时的主债务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是第三人,若排除此类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则难以保证法院作出实现担保物权的正确裁定,故对此类第三人也应赋予提出异议的权利,具体包括主债务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共有人的担保物权的实际共有人、其他抵押权人、实际占有担保物的第三人等。

二是异议期限

实现物权担保程序的审限为30日,故承办人应灵活确定不宜过长的异议期限,且不再按诉讼程序给予举证、答辩期。

三是管辖异议

新民诉法对管辖异议条款规定在第12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部分,而实现担保物权为非讼案件,故不适用管辖异议条款。受理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确不属本院管辖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四是实体性异议

异议人提起的对主债权或担保物权本身提出实体权利义务主张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裁定驳回申请;对主债务无异议,但对利息及其他债权费用有异议的,若合同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异议不成立,若合同未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异议成立,裁定驳回申请。

三、合理运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操作

实现物权担保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应适用本章一般规定中第178条的规定,即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复议,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30日,需要延长的由分管院长批准。对法院内部立案管理流程、审判员选任、送达方式、撤诉与和解的处理等程序操作时,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是对立案管理流程仍由立案庭负责接收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实现物权担保案件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对符合本院管辖范围,材料齐全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案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发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受理须知》,并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受理须知》发送被申请人。立案庭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没有商事审判庭的由与上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对应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二是独任审判员的选任,一般应当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担任。参照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标的额的规定,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200万的,或者有案件重大复杂等情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三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特别程序,虽意在提高司法效率、便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仍应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从而准确判定担保物权存在的合法前提,进而实现担保物权,故对被申请人应履行告知义务,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传票、电话、短信等方式,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法院通知但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的,应裁定终结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四是撤诉与和解

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或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但和解协议不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

五是裁定文书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适用民事裁定书文书格式,文书就事实及理由部分应载明要点。主文表述为: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撤诉裁定书可省略事实部分。

四、及时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执行问题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债权得到足额清偿后裁定终止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费,执行费按执行金额计算,可在执行中先予扣除。在执行中出现执行异议情况该如何处理,我针对两种异议情形提出解决方法:

一是当执行庭在执行中发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分管院长审核后报请上级法院审查。

二是当执行标的已经其它人民法院的在审案件保全的,由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法院处置担保物并主持分配;保全在先的案件先进入执行程序的,应由当事人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说明参与分配的理由、附带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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