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法》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我国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由债务人同意主义变为通知主义,应当说是一个进步,而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尚存在争议。
关于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在诉讼开始以前履行通知义务。但笔者认为,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是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民法典》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关于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履行通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以当面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一旦发生纠纷容易举证证明。如果是口头方式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其他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宜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如认可则这种示范效应将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获得利益。如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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