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刘彬律师 497阅读4分51秒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通常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当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会由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说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担保期间,如果在此时间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期间一过,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自此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不在存有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在此期间内只有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债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话,则从此时起算诉讼时效,时效按普通诉讼时效计算为2年。

保证合同相关法律制度: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责任

《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区别

保证人是指具有连带责任的保证,和一般保证人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有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3、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4、权利义务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扩展资料

1、作为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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