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补充规定

刘彬律师 1,064阅读2分15秒

为依法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现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本院管辖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由本院西郊法庭统一集中审理;

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物业所在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或者由物业所在的街道、镇、乡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物业所在的街道、镇、乡设立的物管站先行组织调解,由本院西郊法庭进行业务指导,经调解不成,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3.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既可选择一般的诉讼程序,也可选择特别的督促程序;

4.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管是选择一般的诉讼程序,还是选择特别的督促程序,必须就其提供同一物业服务的所有欠费业主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而不仅仅是选择性的对部分欠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5.对同一物业的欠费业主人数众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正式立案受理前,先行予以立案登记后,统一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将正式立案受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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