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需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刘彬律师 2,192阅读0分25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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