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丈夫欠债能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吗?有这六个误区

刘彬律师 1,428阅读10分24秒

人民网北京11月22日电
丈夫被执行,可以申请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吗?执行中遭遇恶意转移财产又该怎么办?
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通过追加案外人或第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有时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三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情况,并对此类申请存在的常见误区作出有益提示。
近三年,二中院执行二庭共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356件,其中2017年受理89件,2018年114件,2019年前9月153件,案件收案量不断攀升,但追加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率并不高,8成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被驳回或撤回,获得法院支持的仅占2成。这一方面是因为案件审查标准严格,申请人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等缺乏必要的认识,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首先要明确的是,追加被执行人必需坚持事由法定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执行人。“这里强调是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最常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院法官詹同解释说。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依据公司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律规定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这种情况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此外,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应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实施部门已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如果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完成处置,法院一般会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
 

【误区一】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例:李某以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妻子王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王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未予支持。
该案例表明,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是两个阶段,执行要严格按照判决来进行,如在诉讼阶段明确债务人只是夫妻一方,执行阶段无法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官建议: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倒逼被执行人配偶对归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主张,如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法院将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不需要追加执行。
 

【误区二】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汪某某认为其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时,实际是将投资款汇入到当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个人账户上,因此申请追加刘某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未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大众可能简单的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没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代公司还钱。实际上,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仅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法定条件满足时,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官建议:公司欠债,追加股东切勿盲目,找准法定事由,方能一击而破,诉请才能获得支持。
 

【误区三】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沈某申请追加某快递公司的股东某物流公司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支持后,沈某再次提起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某物流公司的股东某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未予支持。
此案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申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建议: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不可以无限追加。
 

【误区四】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商贸公司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未予支持。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并不在法定追加事由之列,并且,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举证难度很大,很难被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虽然规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但并未增设执行阶段以此由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规则,故不能作为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直接依据。
法官建议:申请执行人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应通过诉讼解决。在打官司之前应未雨绸缪,
 

【误区五】案外人作出执行担保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明确表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此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并不需要再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
法官建议:对于执行担保人,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追加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必追加申请。
 

【误区六】申请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实践中,总公司欠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法官建议: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无需通过追加程序追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可以请求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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