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供货了,是不是还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支付货款?

刘彬律师 563阅读3分11秒

【问】:多供货了,是不是还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支付货款?

【答】:应按实际交货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总结:1.关于多发的货物,双方工作人员都进行了确认,被告表示同意到时候一起结算,根据第629条,被告应按约定付款。

2.关于被告答辩“结算数量超过合同暂定数量,需另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已经通过语言和行动表示接受多交付的货物,根据第469条,视为已经通过口头形式订立了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对账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原告开票后被告付款以及被告认可货款并愿意支付的意愿,故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以结算单或发票的形式主张对于多出部分的货物已经达成买卖关系,即虽然实际供货的数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数量,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实际情况,可以看作双方对合同数量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达成了事实上的补充条款,故无需重复签订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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