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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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上海二中院

 

【知识拓展】

关于如何界定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婚后是否动过股票账户。如果股票账户未动过,则为购买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除了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方面的因素,也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案例展示】

李女士与王先生系自由恋爱,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女士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王先生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王先生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李女士抚养、其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分割李女士婚前购买的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内的股票市值。据原告称股票在婚后买进卖出频繁,且增值数额很大

一审法院认为截止原告起诉,原告李某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内股票市值为349768元,该账户于2009年开户,开户时市值为55555元,因双方未提供交易清单,且股票有涨跌,现在的市值无法区分收益、孳息、自然增值。被告王某分得该账户市值的一半即174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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