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婚先孕打胎后跟男方签了赔偿协议,但男方反悔了,可以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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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婚先孕打胎后跟男方签了赔偿协议,但男方反悔了,可以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赔偿吗?

【答】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且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以要求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案例展示】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案

(2020)新3101民初1745号

原告:王某。

被告:许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以介绍工作为由,与原告相识,之后,被告追求原告,并承诺给原告介绍更好的工作,后双方发生关系,导致原告怀孕,后在双方父母的协调下,被告写下协议书一份,由于双方不能结婚,但原告已经怀孕,被告同意原告打掉胎儿,原告打掉胎儿造成的精神、务工、医药费等损失,被告愿意支付100,000元作为补偿。但是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也没有将10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也不接。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被告许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协议书是我被逼迫写的,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但我愿意承担原告因打胎产生的手术费及营养费的一半,其他费用不涉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许某于2018年相识,自由恋爱。后王某未婚先孕,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王某打掉胎儿,王某与许某达成协议书,约定:许某支付100,000元补偿王某打胎、打胎后的精神损失、务工损失、名誉损失、营养损失等。王某、许某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留有各自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根据私法自治原理,只要双方自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的内容不违法,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王某和许某达成《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许某抗辩称其是在收到胁迫时书写的;对王某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同居行为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请求男方赔偿没有依据。本院认为,许某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双方未婚先孕,后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王某将胎儿打掉,王某因此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王某和许某都有一定的过错,并非无任何过错,故本院对许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许某应按照协议书支付王某100,000元补偿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支付原告王某补偿款100,000元。

以上被告许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项合计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某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被告许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某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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