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商标被侵权了,起诉侵权方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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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商标被侵权了,起诉侵权方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需要准备商标注册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及侵权的商品实物、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公证书等。

【案例归纳】

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古林文德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5)甬鄞知初字第152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

  1. 商标注册证以及其它附属材料若干份(公证复印件)。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复印件)。
  3. (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3003号公证书1份以及公证书所附的“橡木桶干红葡萄酒09蛇龙珠”、“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各1瓶。
  4. 新时代超市电脑小票、宁波市鄞州古林来吧副食品超市收款收据各1份以及照片若干份。

 

二、叶冰化诉宁波海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6)甬民四初字第78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拟证明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
  3. 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拟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中有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4. 商标的详细信息表,拟证明被告明知其申请的海明商标未被核准,仍进行侵权使用
  5. 被告商标报价单和注塑机配置表,拟证明被告侵权
  6. 被告的产品宣传册,拟证明被告侵权
  7. 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公司网页上及中华机械网页上的部分内容构成侵权
  8. 被告的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额

 

三、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世浩、中山市瑞谷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

(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

  1. 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6765871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 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3. 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廖文海与台州浩森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8)浙0206民初451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

  1. 营业执照2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成立了瑞安市皇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成立了瑞安市余海汽配厂,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2. 第20406416号、第20310050号及第20310089号商标注册证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第20406416号”商标、第20310050号“Aghaz”商标及第20310089号“BENiGOLD”商标注册人的事实。
  3. 视频1份、照片6张、浙江亿流货柜仓储有限公司电脑查询单1份,用以证明被告生产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向浙江亿流货柜仓储有限公司托运侵权商品、且被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查封的事实。
  4. 合同及翻译件各9份共19页,用以证明原告自2014年起一直使用涉案商标,并将使用以上商标汽配产品出卖给外商的事实。
  5. 证明1份、购销合同14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0年开始将涉案商标用于汽配产品上,由自办企业销售,2010—2017年陆续与香港日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
  6. 照片7份,用以证明原告将涉案商标用于自办企业,多年前即进行了海报宣传,近几年将商标用于产品及外包装的事实。

 

五、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6)浙0212民初8328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

  1. 授权书、(2013)烟鲁东证经字第1013号公证书、(2013)烟鲁东证经字第101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公司)系第174888号“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经续展仍在有效期内,以及张裕集团公司将该商标的使用权以及维权授权给原告的事实
  2. (2013)烟鲁东证经字第137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解百纳”商标为中国驰铭商标的事实
  3. (2015)宁石证经内字第9432号公证书1份以及公证书所附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瓶、宁波市鄞州瞻岐佰惠超市发票1份,用以证明被告销售侵权葡萄酒的事实
  4. 调查取证费收费凭证、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六、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宁海县三鑫模具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5)浙甬知初字第818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

  1. 第12069850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对注册商标在第3类使用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
  2. (2015)沪徐证经字第372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购买侵权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3. 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 产品鉴定报告,拟证明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假货。
  5. 公证购买的实物,拟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总结】

1、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如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2、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3、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一般分为两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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