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原告就被告管辖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1,288阅读0分33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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