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处罚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1,166阅读0分22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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