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 债务偿还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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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理解与适用】

所谓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相同种类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顺序的规则。

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全部多项债务时,由于不同债务可能存在是否约定利息、利息高低不同、是否设定担保以及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等不同,因此,确定债务人的给付究竟清偿哪些债务,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利益)造成实质上影响。举例而言,甲对乙负有两笔债务:第一笔为50万元,无担保;第二笔也是50万元,有担保。甲向乙清偿还了50万元。此例中,如果确定甲给付的50万元系清偿第一笔债务,则确定结果对债权人乙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虽然暂时没有偿还,但是有担保,后续偿还保障相对较高;如果确定甲给付的50万元系清偿第二笔债务,则确定结果对债务人甲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一旦清偿,则主债务消灭,从债务同时消灭。第一笔债务没有担保,却没有得到清偿,后续偿还保障相对较低。如果上述担保的是有担保物的情形,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对债务人而言,其可以重新利用该担保物,为新的债务设定担保以获取更多的融资;但对债权人而言,由于其剩余的债权没有了担保,他回收债权的风险随之增加,这与债务人因清偿抵充所得的利益相比,其利益格局显然失衡

(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项债务

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负有多项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一项债务,均不符合适用条件。但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一项债务,但约定分期给付。例如甲欠乙10万元,约定分10个月还,每个月还款1万元。前两个月甲都没有还款,到第三个月时甲还给了乙2万元,那这2万元到底是还的前两个月的款项,还是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的款项,抑或是第一个月和第三个月的款项?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学理上有争论。《日本民法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适用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原则。因为,同一项债务分期清偿的仍应视为一项债务,不应视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多项债务。其分期付款的欠款本金总额属于主债务,每一期利息的总和属于利息。此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顺序履行,即:(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多项债务种类相同

需要注意,这里的债务种类相同可以理解为债务的给付形式相同,而不要求债务的成因相同。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债的成因不同,但如果均为金钱给付时,可以适用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又如欠付租金和欠付货款,虽然基础合同种类不同,但均为金钱债务,也可以适用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确定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债务人指定”的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原则。即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的前提是不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约定。

(四)债务人必须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清偿时没有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则无权在清偿后进行指定,而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清偿规则确定清偿抵充顺序。否则,将会造成不公平。例如,甲对乙负有两笔债务,第一笔债务10万元,一个月后将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笔债务也是10万元,还没有到履行期。甲偿还乙10万元时并没有指定还的是哪一笔款。半年后,甲指定说还的是第二笔款。则此时乙的第一笔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乙遭受不利。如果甲在清偿时指定偿还第二笔款,则乙还有权利在第一笔款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另外,要求债务人在清偿时以明确的方式指定,并需要让债权人知悉。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在清偿时曾经明确指定且已经告知债权人,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五)债务人的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能够清偿多项债务的全部款项,则不存在债务人指定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确定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系指非破产状态下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本条中的“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理解为:(1)债务人的本次(或者多次)给付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属于不同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适用于非破产程序状态下进行的清偿。如果具备破产条件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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