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主张保证责任提出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8441文章 0评论 2023年8月13日1,950阅读0分18秒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相关文章推荐› 民法典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07-10› 民法典 |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定12-07› 公司越权担保 | 法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08-3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法律规定】08-15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点赞 登录收藏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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