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主张保证责任提出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341阅读0分18秒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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