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强制法规范 | 保护当事人利益】

刘彬律师 389阅读0分25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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