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指引 | 财产保全必要性

刘彬律师 101阅读2分0秒

财产保全申请指引【杭州某法院】

一、财产保全申请金额不得高于诉讼请求的标的数额。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保全申请书、明确的财产线索、保函、保险公司营业执

照、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近三月)、利润表、保全必要性说明。

 

三、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

 

的财产线索”:

(一)财产线索为银行账号的,能够明确其开户支行;

(二)财产线索为不动产的,能够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且该证明载明产权归属于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财产线索为车辆的,能够提供行驶证或者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

 

(四)财产线索为股权的,能够提供工商内档,证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股权情况。

 

四、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的保函,应当由该保险公司的浙江分公司或者杭州支公司

出具 。

 

五、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保全

必要性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三年内有五起以上诉讼案件;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未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现实危险,符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浙

高法审(2022)3号】规定的情形。

 

 

本院审核通过之后,请将保全的整套材料邮寄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杨一

凡法官(86537962)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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