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与归属专题|“赠与”,还是“借贷”?——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法律难题如何解,记者高越|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 家事法苑 2023-04-25 12:12 发表于北京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与归属专题
1、“赠与”,还是“借贷”?——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法律难题如何解,记者高越 | 中国妇女报 | 2023年04月19日第4版,权益周刊
2、家事法讲坛第27期(回放)l 汪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与归属
3、江骋骏、蒋晨康: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返还路径
4、游植龙: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之法理谬误及价值回归
5、胡小敏: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与分割裁判分析
6、叶丽虾、叶妮妮: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认定问题研究
7、范海云: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及亲属间民间借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杨晓林、段凤丽:《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原文标题:“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法律难题如何解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越
来源:中国妇女报 , 2023年04月19日
“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法律难题如何解
在我国,房产是家庭中的重要资产。尽管地域间房价差距较大,一般年轻夫妻刚刚步入职场,想拥有自己的房产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一些父母选择为子女出资购房。然而,随着离婚纠纷的增多,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4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研究所承办的第十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开幕。会上,专家们就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赠与”与“借贷”两种争议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艳萍以“父母出资购房”“民间借贷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自2014年至2022年共计182篇文书,分析得出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案件呈现四个特点:纠纷数量逐年增多;提起诉讼的时间为子女离婚之时;上诉率呈逐年递增趋势,更有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7年之前定性为借贷居多,2017年之后定性为赠与的判决书逐渐增多。
她发现文书中主要争议在于父母出资部分为“赠与”还是“借贷”。支持“赠与”的理由为,出资父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赋予出资父母更重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庭审中结合其他否认借贷的证据,以及对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
而支持“借贷”的一方则认为父母提交转账凭证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基于保护老年人利益考量,以及认为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提是出资已经认定为赠与,而在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出资应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认为,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赠与性质,如果发生在婚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从静态的财产关系观察就是赠与关系;如果从动态的财产关系观察,父母出资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探究意思表示的真意,可以有不同的解,比如借贷、代持、赠与等。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范,需要采取立法技术“法律推定”方式来实现。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房产已经购置完成、署名子女名下,没有约定出资性质,不易推定父母出资为借贷,借贷、代持是双方都有权利义务的行为,等于在子女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承担了义务,无论法理还是法律都是讲不通的。附条件赠与,由于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最初是赠与,到夫妻发生纠纷时改成了借贷,显然是违反诚信原则的。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认为,在父母出资“借贷”案件中,极少部分父母子女间出资时私下确认借款或日后追认,故意隐瞒、欺骗子女的配偶,还有的则是当子女夫妻不和之后,父母子女间签订协议(借条)倒签日期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剥夺了子女的配偶对举下夫妻共同债务的知情权,而使其无辜背负债务。
而四川原石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小敏则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在欠发达地区,许多父母掏空一生的积蓄给子女买房,可能只够首付款。他们并没有无偿赠与给子女的能力和意愿。同时,他们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和生活环境导致他们难以做到和子女进行约定,或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避免父母对赡养期待权的落空,及自身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不宜认定为赠与。
胡小敏认为,比如在房价较高的成都市,父母起诉借贷案件频发,且大多数案件被法院支持了借贷主张,除了父母经济水平较低这个现实因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法院在审理子女离婚案件时,将涉及父母出资所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绝大多数并没有去考虑父母出资的因素。即大量借贷纠纷案件是由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公平不合理引发的。因此,如法院能统一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父母出资因素作为购房款来源进行考虑,适当倾斜分割,避免明显的不公平,则父母出资购房款在约定不明时,究竟该如何定性的问题就可能不再需要争论,也可能不再发生大量此类借贷案件。
平衡双方利益,探究当事人真实意图
在张艳萍看来,“要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考虑到亲缘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出资的性质不能因子女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变化。”
张艳萍认为,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款的性质认定,以出资当时或之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如父母出资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要综合考量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离婚纠纷中的自认等各种形式的证据进行审查,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
“上述争议绕不开父母方和配偶方的利益冲突,从稳定婚姻家庭、实现家庭正义出发,法律应努力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田韶华说。
她认为,父母意思表示不明时,需回归意思表示解释制度对出资的性质予以认定。在意思表示解释过程中要基于家庭的整体性作出利益衡量,并根据出资的性质、目的、习惯等来认定父母意思表示的含义。具体来说,在父母出资系为帮助子女成家立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赠与;而在出资系为了改善子女住房或为孙辈教育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借贷。
在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的情形下,该赠与应定位于目的性赠与,于子女婚姻破裂的情形,父母可依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赠与。法院应斟酌婚姻存续期间、子女的配偶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出资方子女及其父母在婚姻关系中的获益等因素确定返还的数额。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芳也同样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家事审判的价值需要考虑家庭成员的公平利益和平衡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应当结合父母的经济能力、年龄、购房时实际情况,以及父母与子女的亲密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较强,购房款只是其财产的一小部分时,支持赠与。可以通过司法的引领作用赋予“赠与说”推动亲子经济关系中契约意识的养成。
但如果父母经济能力较弱、年龄也比较大,收入来源少,出资金额是其大部分积蓄的情形下,子女婚姻破裂违背父母给付购房款时初衷,致使父母情感需求和经济期望落空时,则主张借贷。
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家庭正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江骋骏律师认为,因父母出资时往往包含对子女婚姻稳定的期待和改善子女生活条件等多重目的,要实现裁判的公平,不使天平过度倾向父母或者子女一方,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细究父母之给予行为目的为何,是否存在多重目的以及哪些目的已经实现。
他给出了解决路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父母可以通过行使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就出资时的给付目的落空部分主张返还;裁判者可通过父母给予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婚姻存续时长、子女生育及抚养情况等的基础上,确定给予目的是否达成以及达成比例,最终在保护父母利益及保护子女配偶之间实现平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郑鑫建议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尽力做到在裁判案件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梳理,整理归纳出裁判规则,出台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尺度。通过法院裁判引导父母在出资时不再碍于情面,对于出资性质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保留证据,为以后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张艳萍认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等虚假诉讼行为,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严厉打击,用后果约束行为,遏制为达不法目的而虚假诉讼的行为。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民众知晓行为的后果,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引导父母不要固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在出资时明确该出资为借贷或赠与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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