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起草审查的15个注意事项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供职,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本文整理了竞业限制协议的15个审查要点,涉及辨析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考虑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问题、需要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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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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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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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选择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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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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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而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保护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也正因此,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都是针对掌握本单位商业机密的员工,事实上,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经常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
一般而言,对于一般的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员工,应签署保密协议;对于掌握公司核心机密,有必要限制其离职后与本单位竞争的人员,则有必要额外签署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考虑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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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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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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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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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的员工,在规章制度中将兼职行为列为严重违纪即可。如果确实担心员工私下与公司竞争、抢夺公司的商业机会,那么可以专门与员工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这个约定可以与普通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为主)整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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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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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竞业限制与《公司法》上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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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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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是一种法定义务,无需约定。当然公司和董事进一步约定、强调也是有效的。
而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并非一种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事先约定(而且必须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这与保密义务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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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延伸 |
相关模板:
11508 股东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股东与公司间)
11536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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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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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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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需要和每个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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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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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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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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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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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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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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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竞业限制较为重要。劳动合同更多是模式化内容,出于法律规定,不能不签;保密协议重要性低一些,法律本身就规定了保密义务;其他协议也没有竞业限制协议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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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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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考虑配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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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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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部分内容可能放到附件中。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列举很多劳动者不能去的竞争单位,这类竞争单位名单作为一个单独的文件,可作为合同附件。这样这个竞争单位名单可以不断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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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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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使用配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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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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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要配套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取消/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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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延伸 |
相关模板:
4592离职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
4304取消(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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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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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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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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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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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备的角度来说,竞业限制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合营。
2.在职期间不得受聘顾问、指导等。
3.离职后不得自营或合营等。
4.离职后不得兼职与就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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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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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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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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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如电子行业、半导体行业、医药行业等等);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虽说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是企业的竞争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域的限制。所以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是明确的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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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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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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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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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的2年限制,那么超过部分将无法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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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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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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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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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设计制作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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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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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为单位设置合同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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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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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制作设计竞业限制协议时还要为自己留好“后路”,即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离职时及之前有单方面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竞业限制启动之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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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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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考虑违约责任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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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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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设计竞业限制协议时一定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劳动者违约,即便企业没有损失,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话,企业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劳动者违约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话,企业无法主张赔偿,即便造成损害,也要证明损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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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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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考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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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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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是,从方便操作的角度讲,最好还是选择员工入职时签订,不要选择员工离职时签订。
因为,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员工,如果员工此时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话,用人单位一点办法也没有,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是员工入职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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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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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员工否认,签署上应专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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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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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一旦要发挥作用,都是双方有了争议。员工一方往往会主张这个协议是格式合同,自己并不知道其内容等。因此事先可以有所预防。
包括:协议的每一页都由员工签字,而不是仅在最后的签字盖章部分签字;由员工专门确认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协议内容,包括其中的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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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延伸 |
相关条款:5189 个人确认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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