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吕, 林伟 23阅读7分36秒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具有抚养子女成人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父母出于对晚年生活的考虑,多有通过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方式将大额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任意撤销赠与。权利转移之后,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法撤销赠与。基于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的赠与情形下,赠与人能否在权利转移后撤销赠与,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以案释法

满某与卢某是姜某的儿子与儿媳。2019年满某与卢某因急需资金支付购房款,遂劝说姜某将名下闵行区某房屋出售。姜某同意将该房屋出售,但要求满某与卢某承诺将二人名下的宝山区某房屋给姜某居住直至终年,同时要保证姜某安享晚年并为姜某养老送终。满某及卢某作出承诺和保证,并签订书面协议。姜某遂将名下房屋出售,将部分出售款转账给了满某与卢某。然而,满某与卢某拿到钱款后,才表明约定的宝山区某房屋已经出租,且无收回并提供给姜某居住之意。经民警及居委会调解,仍不能解决。姜某由此感到晚年生活根本无法得到保障,遂于2021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满某及卢某房屋出售款的赠与。2021年8月,法院以满某、卢某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为由,作出撤销姜某对二人房屋出售款赠与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以及姜某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 满某与卢某主张该书面协议仅是对房屋出售款及对姜某养老问题的协商,协议内容之间相互独立,并不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然案涉书面协议行文中多次提及姜某的养老问题,且满某、卢某亦在文中对姜某未来的居住作出承诺,故综合案涉书面协议的标题、上下文内容以及姜某书写该份协议的目的,该份协议符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是附义务赠与合同。满某、卢某割裂书面协议条文的解读实属不当。另外,本案中满某与卢某虽然辩称三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该书面协议内容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姜某与满某、卢某之间成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书面协议签订后,姜某已根据约定将房屋出售款交给满某、卢某,已完成赠与。满某、卢某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提供约定房屋供姜某居住,现满某、卢某将约定房屋出租,拒绝姜某入住,致使姜某无法实际入住,因此,满某、卢某并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姜某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姜某要求满某、卢某向其返还房屋出售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父母出售房屋后,将部分房款赠与子女并约定养老之事引发的家事矛盾纠纷。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子女间赠与财产乃是常事,许多家庭因房屋等高价值财产处置问题产生较大的利益冲突,一些父母为防止自身大部分积蓄给予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特别在进行大额财产赠与过程中明确子女对自己的赡养内容。然而,这类约定是否在父母子女间成立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以及父母是否可以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矛盾各方身份的特殊性,在证据等各方面不能机械认定。在表述不精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协议文义以及出发点,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对协议进行解释,将协议性质及所附义务予以明确。尽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父母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时,也可附加该条件,但该条件与赠与并非对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完成赠与后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受赠人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二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三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四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处理父母子女赠与撤销纠纷案件中,法院不仅可以根据赠与合同约定进行审查,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赠与可撤销情形进行判定。

对此,建议如下:

●父母子女的财产相互独立是现代家庭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父母子女间赠与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可撤销性,既是对赠与关系各方的权利限制也是权利保护,赠与人应当谨慎赠与,受赠人也应当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父母子女间赠与财产应确保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赠与目的能够实现,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确保赠与行为不会引起误解或家庭纠纷。

●父母子女关系是世上最为紧密的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爱、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之上,为我们提供了情感的依靠和生活的指导,房屋有价、亲情无价,父母子女应珍惜和维护这种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