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以及姜某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 满某与卢某主张该书面协议仅是对房屋出售款及对姜某养老问题的协商,协议内容之间相互独立,并不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然案涉书面协议行文中多次提及姜某的养老问题,且满某、卢某亦在文中对姜某未来的居住作出承诺,故综合案涉书面协议的标题、上下文内容以及姜某书写该份协议的目的,该份协议符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是附义务赠与合同。满某、卢某割裂书面协议条文的解读实属不当。另外,本案中满某与卢某虽然辩称三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该书面协议内容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姜某与满某、卢某之间成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书面协议签订后,姜某已根据约定将房屋出售款交给满某、卢某,已完成赠与。满某、卢某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提供约定房屋供姜某居住,现满某、卢某将约定房屋出租,拒绝姜某入住,致使姜某无法实际入住,因此,满某、卢某并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姜某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姜某要求满某、卢某向其返还房屋出售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建议如下:
●父母子女的财产相互独立是现代家庭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父母子女间赠与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可撤销性,既是对赠与关系各方的权利限制也是权利保护,赠与人应当谨慎赠与,受赠人也应当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父母子女间赠与财产应确保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赠与目的能够实现,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确保赠与行为不会引起误解或家庭纠纷。
●父母子女关系是世上最为紧密的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爱、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之上,为我们提供了情感的依靠和生活的指导,房屋有价、亲情无价,父母子女应珍惜和维护这种关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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