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在不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实践中存在多种债务加入形式,且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构造具有相似性,如何识别承诺属于债务加入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围绕如何认定债务加入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案例要旨:1.当事人承诺承担他人还款义务,如果对于债务的加入具有自己直接的经济利益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2.保证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关协议中无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的,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是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号:一审(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
二审(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案号:(2022)鄂07民终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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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情形——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新都大洋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案
案号:(2021)苏13民终4452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第一,关于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关系。概言之,保证要受保证期间的约束,与主债务存在从属关系,且都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类型上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又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些特点都是债务加入所没有的,而债务加入的典型特点在于加入债务后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从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的角度对此已有规定。实践中,一些民事主体为规避法律关于提供担保须经公司决议等限制,采取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这些增信措施如何定性正是厘清保证与债务加入区别最为典型的范畴。据此,应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就其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第三人的意思难以解释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时,从《民法典》平衡保护债权人与担保人的立场出发,应当推定为是保证。
第二,关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学理上,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都是债务承担的方式,前者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后者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相对容易区分,这主要体现在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责任并不免除,而债务转移则是此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两者在是否需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上亦有不同,债务转移需要经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是更有利的,只要其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表示拒绝,债务加入即发生效力。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识别问题,应以意思表示作为核心识别标准,遵循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原则。由债务人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约定或者向债权人所作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难以确定是债务移转还是债务加入,有关约定或者意思表示未明确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采用这一识别方法也可以起到导向和规范作用,引导债务人、第三人在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时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出版时间:2023.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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