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承诺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会对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转让抵押财产

刘彬律师 25阅读1分49秒

抵押人承诺:(一)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抵押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四)抵押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五)如实向贷款人告知抵押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是否须毁损、查封、扣押、转让、租赁、设立居住权、拟转让、拍卖、改扩建等〕;(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会对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转让抵押财产;(七)抵押时财产权属清晰、完整、已交付全部的购置价款,或即使未支付全部购置价款,在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贷款人的所有债权未获清偿前,不会在该抵押财产上为购置价款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八)借款期间发生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减少注册资本等,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或债务清偿方案;借款期间实行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等,需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九)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在变更日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十)如重新办理新的贷款用于借新还旧的,抵押人愿意以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