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关联管辖并案处理原则
【大状说法】司法实践中,特别对于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刑事管辖地问题。那么,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关联管辖并案处理,现引用《刑事审判参考》133辑第1492号案例蒋礼先、陈艳辉等妨害药品管理案中的节选内容。
【裁判宗旨】对具有较为密切关系的上下线之间形成的多层级关系的,可认定为直接的关联关系,适用关联管辖原则并案审判
本案系以被告人蒋礼先、陈艳辉为源头的跨省网络犯罪案件,在审理期间,蒋礼先提出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该问题亦是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常见的争议问题。
刑事案件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因其跨地域特征导致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复杂。为有力打击网络犯罪、方便诉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关联管辖的配套原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四项首次明确该原则,即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案处理。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第4条吸收上述规定精神,并对关联管辖原则进一步明确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至此,关联管辖的规则得以初步确立。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2014年意见》中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信息网络犯罪的新问题、新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办理相关案件的程序规则作出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在适用上述规则过程中,由于如何认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没有明确规定,有意见认为,为便于打击犯罪,此处的关联性可以无限扩大,只要犯罪事实之间通过一定的人、事件、空间等要素能够得到联系即可认定。我们认为,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出发,应当对关联管辖作出必要的限制,避免使之成为实践操作中的“无限追索”管辖原则,故而关联管辖应当在相关犯罪具有直接的、密切的关联关系时适用。
本案可以适用关联管辖原则。本案中,药品批发商赵磊从被告人蒋礼先、陈艳辉等药品源头处购进裸瓶冻干粉并予以混同,后通过统一包装,假冒“衡力”“丽舒妥”等品牌的“肉毒素”对外销售,部分药品转卖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王桂香等多人处。依据地域管辖原则,徐州市云龙区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相关司法机关对赵磊、王桂香具有管辖权。蒋礼先、陈艳辉实施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与赵磊销售假药行为和王桂香销售假药行为形成了多层级犯罪链条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密切关联,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为查明事实,对蒋礼先等上线关联人员可依法予以并案侦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属于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刑事砝码·宁波刑辩】
律师不是天平,而只是天平上的一个砝码。律师不要把自己的地位看得太崇高,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里,正义的荣誉也不归于律师。但律师也不要放弃自身的力量,当天平出现倾斜的时候,作为加到弱的一边去的砝码,努力去推进天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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