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金某在庭上自愿认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该案通过引导侦查+释法说理,贯彻落实了最高检关于降低刑事案件“案-件比”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节约了诉讼资源,全面提升了办案质效。
该案从存疑不捕到有罪判决,投资人从群情激奋到心怀感激,案件承办人做了大量的工作。该案能在审查起诉的一个月期间内审结,得益于她详细撰写了不批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对投资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2019年8月,鄞州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系该院曾办理的余某集资诈骗案的关联案。经查,余某于2014年10月注册了宁波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在宁波、上海、舟山等地开设了12家门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向公众吸收存款。而金某于2015年6月进入该公司从事后勤工作,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先后担任该公司北仑门店、舟山门店负责人等职位。
案件承办人经认真阅卷、讯问金某、核实相关证据,发现认定金某构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有金某的供述、余某的供述、金某的工资单以及一份没有注明来源的非法吸收金额统计表。报捕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金某存在装修门店,招聘员工等后勤保障工作,无法证明其直接参与、管理非吸的核心业务。
因此,承办人建议对该案存疑不捕,并撰写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及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非法吸收金额统计表补充来源并加盖公章,对非法吸收的金额加以审计;补充投资人的证言,用以证实金某是否直接拉客户投资,是否给客户宣传过投资产品等;补充北仑、舟山门店的员工证言,用以证明金某的职务及有无给员工培训过吸收客户投资的业务、有无对投资业务进行管理等;补充北仑、舟山分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用以证明金某是否是法定代表人。
金某被不批准逮捕后,承办人积极和公安机关沟通,主动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明确侦查的重点是要证实金某存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强调取得各项证据,如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等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合乎规范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件侦查过程中,部分投资人多次到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强烈要求逮捕金某和拿回钱款。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化解信访风险,同时也对投资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详细解释了不批准逮捕金某的理由,并以已判决的相似案例举例。向投资人表明检察机关会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要证据补充到位,金某还是会受到刑事追究。而投资人关心的拿回钱款问题,检察官敦促公安机关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追缴金某的非法所得。
取保候审的金某在受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思想教育、政策宣讲后,承认了自己参与线下融资业务的管理,并退赔了数万元非法所得。公安机关也对其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扣押。投资人得知后,深深感谢检察官对该案所做的努力。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新的卷宗中补充的员工证言、投资人证言、非法吸收金额统计表、分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等,证实了金某系北仑、舟山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门店店长定期向其汇报客户投资等业绩情况,组织过员工业务培训,接待过来投资的客户金某,在管理门店期间参与非法吸收的金额为1700余万元。
由于将引导侦查工作前移至起诉前,案件证据补充到位,该案仅在一个月内就起诉至法院,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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