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被告人辩解称提供银行卡是为办理贷款,对他人实施犯罪不明知,法院:未索取对方联系方式、不知道利率等不正常行为可以认定主观明知!

吕, 林伟 16阅读6分52秒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17刑终839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8日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被告人辩解称提供银行卡是为办理贷款,对他人实施犯罪不明知,法院:未索取对方联系方式、不知道利率等不正常行为可以认定主观明知!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高鹏飞提出其对他人实施犯罪不明知的意见,经查,其明知向他人提供其办理的银行卡、K宝、手机卡等可以大额收钱转钱,转的有可能是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得来的钱,再结合其未索取对方联系方式、不知道利率等不正常行为,可以认定高鹏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鹏飞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两套银行卡(一套农业银行卡尾号4177、一套邮政银行卡尾号7841)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他人用来进行电信诈骗活动。现已查明被告人高鹏飞尾号4177农业银行卡涉案金额1627345元,尾号7841邮政银行卡涉案金额536060元。其中:

1、2021年4月,电信诈骗分子通过微信与王红聊天,以投资为由,共计骗取王红人民币350000元。均汇给电信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告人高鹏飞尾号4177农业银行卡内。

2、2021年4月,电信诈骗分子通过微信与王新杰聊天,以投资为由,共计骗取王新杰人民币670000元。其中王新杰分七笔共汇入电信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告人高鹏飞尾号4177农业银行卡588500元,期间,王新杰提现三次共97545元。

3、2021年4月,电信诈骗分子通过微信与金丽秋聊天,以投资为由,共计骗取金丽秋578690元。其中金丽秋分六笔共汇入电信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告人高鹏飞尾号4177农业银行卡522000元,期间,金丽秋提现三次共94010元。

4、2021年4月,电信诈骗分子通过微信与沈红娣聊天,以投资为由,共计骗取沈红娣钱款359100元。其中沈红娣分五笔共汇入电信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告人高鹏飞尾号4177农业银行卡359800元,期间,沈红娣提现一次共1400元。

5、2021年4月,电信诈骗分子通过微信与关明静聊天,以投资为由,共计骗取关明静536060元。其中关明静分七笔共汇入电信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告人高鹏飞尾号7841邮政储蓄银行卡637000元,期间,关明静提现一次共100940元。

原判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鹏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仍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高鹏飞系经当地辖区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称高鹏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刑事犯罪前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现有证据未显示其从中非法获利,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鹏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理由

上诉人高鹏飞上诉称:一、其是为办理贷款才给他人银行卡,对他人实施犯罪不明知;二、原判认定第三起犯罪涉案金额错误;三、其没有非法获利、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辩护称:高鹏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

关于上诉人高鹏飞提出其对他人实施犯罪不明知的意见,经查,其明知向他人提供其办理的银行卡、K宝、手机卡等可以大额收钱转钱,转的有可能是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得来的钱,再结合其未索取对方联系方式、不知道利率等不正常行为,可以认定高鹏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故该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高鹏飞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三起犯罪金额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中,被害人金某诈骗分子转账672700元,其中向高鹏飞账户转款522000元,金秋丽共提现94010元,故金秋丽共计被骗578690元,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该起犯罪中高鹏飞的银行卡涉案金额为427990元。原判虽未明确写明该起犯罪中高鹏飞账户的涉案金额,但认定总体涉案金额正确。故该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高鹏飞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高鹏飞具有的犯罪情节原判均予以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量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鹏飞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日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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