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如何判?

吕, 林伟 6阅读10分11秒
鲁法案例【2023】489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如何判?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宋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原告孙某借款,为保障借款顺利到账,被告将自己的房产证向原告出示,并承诺即使无金钱偿还,还有名下房产可供执行。原告孙某基于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分批借款给被告宋某累计13.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确实无金钱偿还借款。2022年4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电话沟通被告还款事宜,方得知被告在与原告多次借款期间,已经其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实属故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宋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13.5万元,宋某系孙某的债务人。宋某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至6月,宋某赠与第三人房产的时间是2020年4月27日。宋某在借款期间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第三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宋某的上述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孙某债权的实现,故孙某请求撤销宋某与第三人转让上述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日照中院产后调岗降薪 倾情调解维护“她”权益

      2018年,崔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的崔某被公司告知调整工作岗位。崔某认为该岗位与其学历及之前在公司的岗位不符,于当年10月辞职。后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崔某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并为崔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崔某及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崔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以及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而公司则主张崔某提出辞职系因个人原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承办法官制定了“法理+情理”同时进行的“分头调解”方案。在与公司及崔某多次电话、微信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并在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崔某款项共计3.3万元。2023年6月,该公司向承办法官微信发送转账截图,告知承办法官已向崔某支付全部款项,双方之间的纠纷圆满解决。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司法建议一“来”一“回” 能动司法凸显成效

      前期,开发区法院分别向菏泽鲁西新区某街道办事处、市某局发出的司法建议,目前均得到重视和落实。近日,两份司法建议均得到反馈回复。
      法院发出的两份司法建议反映了相关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时的管理风险和存在隐患,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函复,这一“来”一“回”,形成良性互动,是法院助力社会治理的生动写照。
      开发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对涉诉职能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以司法视角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的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合法、规范行政,助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青岛海事法院:“死扣”变“活扣”,善意执行暖人心

      2023年8月31日,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局收到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船案件。考虑到当天是北方休渔期最后一天,渔船很可能会在第二天出海作业,而一旦渔船出海捕鱼后,再查找渔船实施扣押,案件执行将变得十分被动,也将增加船员实现债权的成本。

      为此,执行局速执团队根据船舶扣押预案紧急动员,分析案件的特点、扣押船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制定执行方案。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每多一分钟就多一分不确定性,执行外勤团队拿到扣押文书立即驱车400公里来到船舶停靠码头实施船舶扣押。涉案渔船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完成后,案件执行工作仍未结束,执行干警通过掌上法院“一案一群”功能,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沟通,释法说理。

      执行干警考虑到“放水养鱼”要比直接强制拍卖社会效果更好,为了避免因“死扣”产生的损失,外勤团队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对船员、船东及其家属开展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被执行人庞某以延缓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该案顺利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也顺利收到首笔执行案款。最终,申请人王某同意将渔船“死扣”改为“活扣”,被申请人庞某得以按计划出海捕鱼后,分三次六个月清偿涉案债务。此案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到执行化解仅用四天时间。

鲁法案例【2023】490

■烟台中院好意帮忙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老白、老葛、老刘系同村村民,同在一片海域从事渔业工作,某日中午,老白打算收拾收拾自己的渔船、渔具。老白一个人实在忙活不过来,便叫老葛、老刘帮其搬运堆放在海边码头的网具。可是意外突然发生,老葛搬运的网具不慎脱手掉落,砸伤了老刘的右脚,造成老刘右足踇趾不全离断伤和右足2、3趾闭合性骨折等损伤。因伤势较严重,老刘住院两个多月才康复出院,后经鉴定,老刘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老刘痊愈后,向老白、老葛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22万余元,老白先行赔偿了老刘16000元,但因赔偿金数额较大,双方对赔偿金数额一直未能协商一致,老刘遂将老白、老葛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老刘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所受损害应由原告老刘与被帮工人老白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老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如认为老葛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另行向其主张追偿。法院依法认定各项损失165754.61元,最终判决原告老白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事先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对原告老刘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5%);原告老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涉案帮工活动时,未能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尽到谨慎注意,故对其自身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25%),即被告老白赔偿原告老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316元。

鲁法案例【2023】491

■莒南法院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否将车损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汽修厂?

2020年12月29日,孙某驾驶A货车与刘某驾驶的B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孙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A货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系乙公司所有。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向原告丙汽修厂出具权利转让证明书,将本次事故导致A货车车辆车损、施救费等损失理赔事宜转让给原告丙汽修厂,该转让通知书已由被告甲保险公司签收。被告甲公司对A货车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公司认定车辆损失为22232元。事后,甲保险公司却以债权债务不明确,债权转让行为属于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为由,拒绝赔付。丙汽修厂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88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已确定,乙公司作为受益人,向丙汽修厂出具诉讼权利转让证明书并已通知甲保险公司,该转让行为依法有效,丙汽修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丙汽修厂损失费23232元。一审宣判后,甲保险公司以丙汽修厂不具备保险理赔资格,债权转让未明确金额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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