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宋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13.5万元,宋某系孙某的债务人。宋某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至6月,宋某赠与第三人房产的时间是2020年4月27日。宋某在借款期间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第三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宋某的上述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孙某债权的实现,故孙某请求撤销宋某与第三人转让上述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日照中院:产后调岗降薪 倾情调解维护“她”权益
2018年,崔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的崔某被公司告知调整工作岗位。崔某认为该岗位与其学历及之前在公司的岗位不符,于当年10月辞职。后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崔某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并为崔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崔某及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崔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以及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而公司则主张崔某提出辞职系因个人原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司法建议一“来”一“回” 能动司法凸显成效
■青岛海事法院:“死扣”变“活扣”,善意执行暖人心
2023年8月31日,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局收到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船案件。考虑到当天是北方休渔期最后一天,渔船很可能会在第二天出海作业,而一旦渔船出海捕鱼后,再查找渔船实施扣押,案件执行将变得十分被动,也将增加船员实现债权的成本。
为此,执行局速执团队根据船舶扣押预案紧急动员,分析案件的特点、扣押船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制定执行方案。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每多一分钟就多一分不确定性,执行外勤团队拿到扣押文书立即驱车400公里来到船舶停靠码头实施船舶扣押。涉案渔船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完成后,案件执行工作仍未结束,执行干警通过掌上法院“一案一群”功能,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沟通,释法说理。
执行干警考虑到“放水养鱼”要比直接强制拍卖社会效果更好,为了避免因“死扣”产生的损失,外勤团队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对船员、船东及其家属开展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被执行人庞某以延缓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该案顺利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也顺利收到首笔执行案款。最终,申请人王某同意将渔船“死扣”改为“活扣”,被申请人庞某得以按计划出海捕鱼后,分三次六个月清偿涉案债务。此案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到执行化解仅用四天时间。
鲁法案例【2023】490
■烟台中院:好意帮忙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老白、老葛、老刘系同村村民,同在一片海域从事渔业工作,某日中午,老白打算收拾收拾自己的渔船、渔具。老白一个人实在忙活不过来,便叫老葛、老刘帮其搬运堆放在海边码头的网具。可是意外突然发生,老葛搬运的网具不慎脱手掉落,砸伤了老刘的右脚,造成老刘右足踇趾不全离断伤和右足2、3趾闭合性骨折等损伤。因伤势较严重,老刘住院两个多月才康复出院,后经鉴定,老刘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老刘痊愈后,向老白、老葛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22万余元,老白先行赔偿了老刘16000元,但因赔偿金数额较大,双方对赔偿金数额一直未能协商一致,老刘遂将老白、老葛诉至法院。
鲁法案例【2023】491
■莒南法院: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否将车损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汽修厂?
2020年12月29日,孙某驾驶A货车与刘某驾驶的B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孙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A货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系乙公司所有。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向原告丙汽修厂出具权利转让证明书,将本次事故导致A货车车辆车损、施救费等损失理赔事宜转让给原告丙汽修厂,该转让通知书已由被告甲保险公司签收。被告甲公司对A货车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公司认定车辆损失为22232元。事后,甲保险公司却以债权债务不明确,债权转让行为属于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为由,拒绝赔付。丙汽修厂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8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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