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吕, 林伟 4阅读8分10秒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并演化成一种集财产权流动、资本募集、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
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不仅涉及合同的一般条款,还涉及股权比例的设定、工商变更程序以及股东分红等条款,因此在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时就非常有必要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以更为清晰地展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而往往很多新手投资人总以为入股公司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就轻率地签订了一份条款约定不清晰、内容不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后由于目标公司出现种种问题而进行维权。
以下根据近期部分投资人咨询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通过检索部分股权转让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权转让中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律师建议。

01

股东出资瑕疵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是认缴注册资本制度,并且可以用知识产权等虚拟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故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可能存在标的股权未实际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情形。

律师建议

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或企查查App软件等查询公司工商基本信息,了解清楚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股权比例、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欠税情况、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作出初步的分析后再进一步和转让方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因为如果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受让方不但无权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原则上也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而且如受让方扣留部分股权转让款通常还会被判决认定构成迟延履行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此,受让方应采取审慎原则在充分掌握标的股权基本信息后再综合分析是否受让。

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2021)甘01民终4396号判决认为“忠涵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而据现有证据看,三股东共实际出资75万元,均未足额出资,均存在出资瑕疵,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应补足出资并承担产生的民事责任,但并不能以出资瑕疵否定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也不丧失其可转让性。股东张振钰、王立国内部转让股权,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合同。同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及所作相应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王立国受让股权,即应向张振钰支付股权转让款。”此案中,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股东出资瑕疵并不能成为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事由。

02

股东优先购买权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此,如标的股权转让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转让股权,投资人作为受让方即便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也不一定能够成为股东。

律师建议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建议投资人要求转让方完善相关手续,出具其他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并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或承诺书,这样可以防止转让方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受让方无法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案例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9民终2829号判决认为“阮晓君与邵宇庄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时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邵宇庄也知道股权转让事宜须取得目标公司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才能履行。邵宇庄与阮晓君均知道在签订协议时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均有过错,双方对不能履行合同各承担50%责任。”

03

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风险
很多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不注重合同内容条款的约定,常常出现协议约定不明以及将目标公司列为股权转让方混淆转让主体等情形,从而出现转让方长期不办理股权变更工商手续致使受让方无法成为股东或者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而使得受让方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律师建议

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除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具备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结合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数额的具体内容、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股东分红等主要条款。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签约前,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2)签约人是否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一致;
(3)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4)约定明确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间;
(5)违约责任条款等。
合同条款中包含上述内容可以避免因合同履行期限等约定不明,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对方主张履行的情况下迟迟无法要求转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2247号判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王剑可以随时履行,林演忠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林演忠未举证证明王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庭审过程中王剑明确表示愿意为王剑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目的依然能够实现。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