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从“孤注一掷”到“留有后手”的诉讼智慧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一个痛苦的抉择:在法律关系定性不明或事实认定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孤注一掷”地选择一种诉讼请求。一旦该请求因法律适用变化或证据瑕疵被驳回,原告不仅需要承担败诉后果,还可能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丧失另行起诉的资格,导致“赢了道理,输了官司”的尴尬局面。
随着民事审判实践的深化,一种能够有效规避上述风险的诉讼技术——备位诉请(又称预备性诉请、客观预备合并之诉)逐渐从理论走向实务前台。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明确予以支持后,备位诉请已成为提升一审胜诉率、避免程序空转的重要法律工具。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视角,深度解析备位诉请的法理基础、规范依据、提出要件及操作策略,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份详尽的“操作手册”。
一、 概念厘清:何为备位诉请?
备位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同一被告,基于同一或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在先位诉请(主位诉请)获得支持时,不再审理后位诉请(备位诉请);若先位诉请被驳回,则请求法院就备位诉请作出裁判。
这就好比足球比赛中的“首发”与“替补”队员。原告最希望实现的诉讼目标是“首发阵容”(如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为了防止“首发”因伤无法上场(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提前在替补席上安排了“替补队员”(如请求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确保在第一种情况失败时,立刻有第二种方案顶上,保证诉讼不空手而归。
二、 规范依据:从“法无禁止”到“司法解释肯定”
长期以来,实务界对备位诉请持谨慎态度,主要源于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然而,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解释以及最新司法文件的解读,备位诉请的提出已具备坚实的规范基础。
(一)程序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此处的“具体”并不等同于“单一”。法律并未禁止原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更未禁止原告为这些请求设置审理顺序。因此,只要备位诉请本身是明确、具体的,其提出就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核心依据——《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2024年7月18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问题4明确指出:“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答疑意见明确答复:“可以在一案中处理。”该意见正式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层面确认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并明确了“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的审理规则。
(三)审判实践的强制释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4〕16号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释明:若主张解除合同不被支持,是否主张继续履行或缔约过失责任;若主张继续履行不被支持,是否主张解除合同等。这一规定不仅允许当事人提出备位诉请,甚至要求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主动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备位诉请,以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四)地方司法文件的先行探索
早在200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2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上海高院也在相关解答中确认了预备诉讼的合法性。
综上,虽然《民事诉讼法》未直接出现“备位诉请”四字,但通过体系解释及最新的司法政策导向,备位诉请的提出不仅有法律空间,更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
三、 构成要件:什么样的诉请可以“备位”?
并非任何两个请求都可以作为主位和备位提出。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认为,有效的备位诉请必须满足以下四大核心要件:
(一)当事人同一性
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必须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如果涉及不同的当事人,则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通过备位诉请的方式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例如,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不能将债务人和让与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提出备位诉请,因为主位与备位的被告不一致。
(二)法律关系或事实的关联性
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是毫无关联的独立事件。通常,两者是对同一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的性质或效力作出不同判断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三)诉请的相互排斥性
这是备位诉请最核心的特征。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在逻辑上不能同时成立,如果法院支持了主位诉请,则备位诉请的基础就自然消灭;反之亦然。
例如:
正确示例:主位诉请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备位诉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合同不可能既有效又无效)。
错误示例:主位诉请请求支付货款,备位诉请请求返还财产。如果这两个请求可以同时成立(如支付货款的同时返还财产),则属于重复获利,法院不予支持。
(四)严格的顺位性
原告必须明确表达两个请求的审理顺序。这种顺序是附条件的:只有当前一顺位的请求被驳回时,才请求审理后一顺位的请求。如果原告仅仅是罗列多个请求而未表明顺序,法院通常会要求其明确,否则可能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而被驳回-1-9。
四、 实战操作:备位诉请如何提出?
了解了概念和要件,关键在于如何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具体操作。
(一)起诉状的撰写技巧
在诉讼请求部分,必须通过文字明确建立“主—备”关系。建议采用如下表述方式:
诉讼请求
(先位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XX合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备位诉请)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1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例如认定合同无效),则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人民币8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这种表述方式清晰地向法院传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想要的是100万货款,但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至少要把80万本金退回来,再赔点损失。这就给了法院充分的裁判选择权。
(二)提出时间节点
备位诉请本质上属于“诉的合并”或“增加诉讼请求”。
最佳时间: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变更诉讼请求带来的程序拖延。
最迟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如果在起诉时未能想到,最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保障被告的答辩权。
(三)诉讼费的计算
关于备位诉请的诉讼费,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但主流观点认为,由于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不可能同时得到支持,诉讼利益是单一的,因此不应当双重收费。
原则:通常以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中标的额较高者为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例如,主位诉请要求支付100万,备位诉请要求返还80万,则按100万收取。如果法院最终支持了备位的80万,会退20万部分的费用差额。
注意:立案时法院系统可能暂按较高标的额或总和预收,但代理律师应主动与立案法官沟通,阐明预备合并之诉的特性,申请按较高标的额预收,避免占用当事人过多资金。
五、 庭审与裁判:法院如何处理备位诉请?
理解法院的审理逻辑,有助于律师更好地组织庭审攻防。
(一)审理顺序:一并审理,顺序裁判
法院并不会先彻底审完主位诉请,得出不支持结论后再从头审理备位诉请。为了提高效率,法庭通常会将两个诉请的相关事实一并调查。例如,在调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时,既涉及有效合同的履行证据,也涉及无效合同的返还证据。但在法庭辩论和最后裁判时,必须严格遵循“先主后备”的顺序。
(二)判决主文的表述
支持主位诉请时:判决主文仅对主位诉请作出裁判。对于备位诉请,法院不在判项中明确驳回,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因原告的主位诉请成立,故对其备位诉请不再审理”。这样,备位诉请实际上处于“未生效”的解除条件状态。
不支持主位诉请,但支持备位诉请时:判决主文首先驳回原告的主位诉请,然后在下一判项中支持备位诉请。
均不支持时:判决主文依次驳回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
(三)二审的特殊规则
备位诉请的二审处理相对复杂,但遵循以下基本规律:
一审支持主位,被告上诉:二审如认为主位不成立,能否直接改判支持备位?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备位诉请已经在一审中经过了实质审理,且随上诉移审至二审,二审直接改判不违反审级利益。
一审不支持主位但支持备位,原告上诉:原告有上诉利益。二审应重点审查主位诉请是否成立。如主位成立,则改判支持主位(撤销备位判项);如主位仍不成立,则维持原判。
一审不支持主位但支持备位,被告上诉:被告的上诉旨在推翻备位判项。此时,由于原告未对主位被驳提起上诉,视为服判。二审仅需审查备位诉请是否成立即可。
六、 典型应用场景与策略建议
备位诉请的应用场景极其广泛,尤其在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中价值巨大。
(一)合同纠纷中的“无效与有效”之争
如前所述,当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如涉及强制性规定、无权处分等),提出“履行合同”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作为备位诉请,是标准的操作模式。
(二)物权纠纷中的“所有与占有”之辩
在物权确认纠纷中,如果无法确权,至少可以主张占有物返还。例如,原告主位诉请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备位诉请若所有权不成立,则基于合法占有请求被告排除妨害。
(三)公司纠纷中的“决议效力”与“基础关系”
如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所示,原告先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意图使增资无效),同时备位请求若决议有效,则确认增资对应的股权归自己所有。这种策略有效应对了公司决议效力认定与后续股权归属之间的复杂关系。
(四)案由选择困难时的“借贷与不当得利”
在民间借贷中,若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原告可以主位诉请返还借款(基于借贷关系),备位诉请若借贷关系不成立,则被告应予返还基于不当得利取得的款项。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借贷败诉后能否再告不当得利”的重复起诉困境。
七、 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
尽管备位诉请优势明显,但在运用中仍需警惕以下风险:
(一)避免“二选一”的模糊表述
切忌使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或返还财产80万元”这样的表述。“或”字在诉讼请求中是致命的,它会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通常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必须使用“先位请求……;若先位请求不获支持,则备位请求……”的附条件表述。
(二)恪守“互斥性”原则
如前所述,不能将可以并存的请求作为备位提出。例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不应设置备位。
(三)关注管辖冲突
如果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涉及的案由不同,可能导致管辖权的差异。例如,主位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备位是公司决议纠纷(可能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法院通常依据主位诉请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备位诉请属于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则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需要提前研判。
结语
备位诉请制度的兴起,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传统的“一锤子买卖”向精细化、实质化解纷的迈进。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掌握备位诉请的提出技巧,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要求,更是顺应司法改革潮流、提升诉讼服务质效的必修课。
在未来的起诉状撰写中,我们应当养成多问一句“如果这个请求不行,当事人的底线是什么?”的习惯,并据此构建严密的主备诉请体系。这看似是诉讼技术的微调,实则是法律思维从“单向度”向“立体化”的重要跃升。唯有如此,方能在复杂的法律事实与多变的法律适用面前,真正做到“进退裕如”。
宁波十二年资深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