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法院关于会钱的法院说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基于民间互助会债务形成的纠纷,即便被告马某给原告范某出具了借条确认了欠款事实,但该行为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对互助会会款进行了结算,借据仅作为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并不能否认民间互助会会款的性质。民间互助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民间互助会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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