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条款

刘彬律师 3阅读1分29秒

第十九条   反商业贿赂

19.1 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19.2 本合同项下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员工个人的回扣、退佣、购物折扣、置业、礼品(如纪念品、节日礼品等)、馈赠、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不正当利益。

19.3 若甲方人员要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甲方相关监察部门(监察部门为甲方所属集团审计部,甲方查实后将及时公正处理,并为乙方严格保密。

19.4 若发现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且应按甲方查明的行贿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暂停支付所有应付账款,或通过司法途径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及商誉损失),并将乙方列入甲方所属集团的黑名单,不再合作。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