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助力买卖合同纠纷公正裁决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维护自身权益,是众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本案的代理律师张晓美,拥有3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2199611565518,就职于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齐齐哈尔,联系地址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三马路产权处对面。张晓美律师具备双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还曾于1985-1988年在黑龙江法学系就读,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游刃有余。
案件审理情况
这起案件是原告北京凯某某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1月9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凯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张律师,即张晓美律师,被告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肖某某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其一,与原告签订葡萄酒购销合同的是齐齐哈尔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她虽为股东之一,但不应以自然人身份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二,原告称尚欠货款136,350.04元与事实不符。对于2013年至2016年6月5日百某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111,104.80元,公司已通过肖某某账户多次汇款全部还清;而2017年3月25日百某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价值79,975.20元葡萄酒一事根本不存在,既无证据支持,也与双方产品购销合同中“款到发货”的约定不符。
证据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显示,2017年3月26日向李某某账户汇款20,000.00元、2017年8月20日汇款5,000.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然而,对于其她证据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被告认为肖某某的签字代表百某某公司;托运单及出货签收单,被告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七份对账单,被告不予质证。被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认为没有签订日期,无双方负责人签字,与本案无关联;百某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原告因其为复印件不予质证;转款凭证及机打流水,原告认为只能证明百某某公司与李某某个人的业务往来,与原告公司无关。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原告凯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被告肖某某多支付葡萄酒款1,778.60元。虽然被告称未收到2017年3月25日的葡萄酒,但结合出货签收单及被告退回葡萄酒和打款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已收到该批葡萄酒。最终,扣除2016年多支付的款项,被告肖某某尚欠原告公司葡萄酒货款23,466.64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肖某某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
在这起案件中,张晓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凯某某公司在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中理清思路,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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