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僵局到成功回款,看律师如何破局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执行难往往让债权人陷入困境。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案例,就展示了律师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抽丝剥茧,为债权人挽回损失。本案的代理律师是来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陈威,他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1201610959341,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执团队创始人,服务地区主要为广东广州,律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9楼。
案件陷入终本僵局
这是一起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不能引发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债权人通过诉讼已取得生效判决,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经法院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终本僵局。常规的“继续等待法院查控”或者单纯申请恢复执行路径,似乎难以让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另辟蹊径重新梳理
陈威律师的团队并未放弃,而是重新梳理公司工商内档、债务形成时间、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公司实际控制情况以及既有执行程序进展。经过仔细分析,他们发现案涉债务形成时,原股东仍系公司登记股东;此后,原股东在债务形成后将其认缴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公司随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团队怀疑原股东存在通过股权转让规避债务、逃避责任的嫌疑。
关键突破锁定受让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团队没有简单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即应承担责任”,而是通过巧妙的诉讼结构设计,将股权受让方纳入案件。股权受让方到庭后,陈述其并未与原股东实质协商股权转让价格,也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还进一步说明股权转让后公司仍由原股东实际控制经营。受让方同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司工作群记录,使案件证据从工商登记层面的“形式股权转让”,推进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支付对价、原股东是否仍控制公司经营”的实质审查层面。
构建完整事实链
在诉讼过程中,团队围绕“债务形成在前、低价转让在后、受让方未真实接管、原股东转让后仍参与经营、公司最终无财产可供执行”建立了完整的事实链,并重点论证原股东不能以“认缴期限尚未届满”“股权已经转让”为由当然免责。虽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该期限利益不能成为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应对抗辩终获胜诉
本案前期曾经历执行追加程序受阻,对方在二审中也重点抗辩债权人另案起诉构成重复诉讼。然而,法院最终认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不能等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中的实体审理;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在执行追加受阻后,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另行主张股东责任。因此,债权人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终,法院认定原股东在债务形成后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股权,且未能证明支付合理对价,转让后仍与公司经营存在关联,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逃废债之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判令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原股东上诉,维持原判。
实现实质回款与案件价值
判决生效后,经陈威律师团队的持续推动,对方最终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实现了实质回款。这起案件的价值在于,它证明终本案件并不必然意味着债权无法实现。对于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原股东退出、现股东无清偿能力的案件,律师可以从公司股权变更、出资义务、实际控制、低价转让、受让方真实意思等角度重新审查责任主体,必要时通过执行衍生诉讼打开新的回款路径。本案也体现了陈威律师团队在疑难执行案件中“财产线索挖掘+责任主体穿透+衍生诉讼推进”的综合办案能力。
在法律纠纷的迷雾中,专业律师如同灯塔,为当事人指引方向,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威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让债权人在看似无望的困境中实现了债权的挽回。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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