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2022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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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月8日 18:4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社会公众遵循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展示福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亮点和特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福建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评选。经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推荐报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把关,有关专家、福建高院各部门以及评审小组综合评定,现将福建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刑事案件

案件1:被告人柯锦、柯锋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柯锦、柯锋锋以同乡、亲属、同学为纽带,先后拉拢被告人周修义、池国利及池国炳(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成立无金融资质的小额网络贷款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柯锦、柯锋锋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周修义及池国炳为骨干,以被告人池国利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蕾蕾、张青晶、甘雅培、陈美芳、谢锦轩、柯其铨、陈杰锋、林新康、夏大惠、池国针、崔奎奎及张秀铭(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从事以网络放贷为手段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群发“放款快”“无抵押”“低利息”等小额贷款广告,诱使被害人借款。该组织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通过电话或短信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友;利用“网络轰炸机”对被害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进行不间断电话、短信骚扰,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砍头息”“展期费”“逾期费”等。经审计,该组织共计获利1.06亿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多达22410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组织成员处依法查封涉案房产65套,冻结银行账户资金3145437元,股票账户约510万元,基金账户约540万元,扣押保时捷、路虎、奥迪、玛莎拉蒂等品牌车辆共9辆。经宁德市两级法院审理,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综合评述:被告人柯锦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套路贷”非法敛财,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宁德法院采取有效手段,深挖隐形“黑财”、破解“黑财”收缴难点,真正实现“黑财清底、打财断血”,收缴“黑财”做法受到中央特派督导组高度肯定。

案件2:被告人陈雪琴等以民间标会形式实施养老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陈雪琴、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等人在闽侯县某住宅区开展非法“标会”活动,共组织闽侯县辖区内80多人参会。2021年1月,该民间“标会”因无法偿还会款倒闭。经审计,造成37名集资参与人(其中80%以上为中老年人)损失共计达人民币1225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雪琴、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综合评述:本案是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省首例实现五百万元以上追赃挽损的案件。本案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行为、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的坚定决心。

案件3: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

案情简介:章公祖师约出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于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两村村民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持有者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遂于2015年12月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

综合评述:本案系我国司法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第一案”,具有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示范意义。本案明确我国文物法的域外适用,确定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坚定捍卫文物流出国利益。明确彰显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

案件4:福建实达集团重整案

案情简介:实达集团前身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6年成为全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IT企业。2018年起,因自身经营不善和内外部环境压力,实达集团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1年经债权人申请,福州中院同意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实达集团在重整受理后第31天即成功高票通过重整计划,第35天即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综合评述:福建实达重整案系全国审理时间最短、审理速度最快、执行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之一。该案的成功高效重整开创一条以市场化为依托、法治化为保障、信息化为辅助的破产重整经验之路。

案件5:全省首例老年人遗嘱居住权保护案

案情简介:李某德与柯某结婚并共同居住在某房屋内。2015年,李某德立下公证遗嘱,声明上述房产由其子李某亮一人继承,但李某亮继承房产后有义务将该房产其中一间居室留给柯某居住至柯去世。2021年,李某德去世,李某亮更换房屋门锁,拒绝柯某继续居住。法院判决柯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至柯某去世之日止。

综合评述:本案系全省首例支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案件,为民法典第371条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司法经验,推动了居住权物权登记制度的落地实践,弘扬了居住权制度“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人文价值。

案件6: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

案情简介:好顺公司向巴西客户销售蘑菇,青岛怡之航代荷兰怡之航签发了正本提单。货物运抵巴西桑托斯港口后,好顺公司起诉要求荷兰怡之航、青岛怡之航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二审在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署的第二天即将相关款项履行完毕。

综合评述:本案是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货物交付丧失控制权的举证规则,实现了“商法融合、以法促商”的海丝中央法务区理念。

案件7:运用国家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

案情简介:王某为先天性肢体残疾儿童,自幼跟随祖父母生活。经DNA鉴定,王某清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经调查发现谢某娟没有抚养能力,其他亲属亦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建瓯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依法判决指定建瓯市民政局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同日,王某清和建瓯市民政局签订寄养协议,维系了王某的家庭亲情和学习生活条件。

综合评述:本案通过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未成年人王某的监护人,落实了国家监护制度的主体责任。同时创造性地由王某清和民政局签订寄养协议,兼顾了法律保护与人文关怀,为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了一个可参照、可借鉴的司法样本。

案件8: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张某宝与鑫祥莆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派遣到福建省远博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0月,原告张某宝在工作中受伤。鑫祥莆田分公司向城厢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宝为工伤。城厢区人社局以鑫祥莆田分公司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福建高院再审判决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综合评述:本案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案件中法律适用两项规则:一是跨地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受理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二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受。

案件9: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被告人陈长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杉木,经评估鉴定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31.6064立方米。陈长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21000元用于异地修复,并承担森林碳汇补偿金1966.99元。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陈长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合评述:本案是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件,是法院与林业主管部门生态治理的执法协同创新。形成“六书”步骤:签订承诺书、出具通知书、出具委托书、出具意见书、出具设计书、出具缴费通知书,着力打造“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新格局,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案件10:善意执行附租拍卖保障台胞师生权益案

案情简介:野豹服饰公司向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借款7350万元,以其名下的宿舍楼、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判决生效后,野豹服饰公司将涉案房地产出租给案外人某幼儿园作为经营场所。执行过程中,某幼儿园的台胞教师主张其作为股东投资480多万元参与幼儿园经营。石狮法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促成达成带租拍卖合意,2022年5月20日,案涉房地产一拍成交,成交价36789540元,溢价1415万元。

综合评述: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承“两岸一家亲”理念,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深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个案纠纷的化解,提升了台胞在大陆的投资的信心,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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