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二中院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9日
本期主笔:李非易(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案情:(2021)沪02民终2926号。某投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张甲系股东。2020年张甲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未予回复,遂起诉。
裁判:一审支持查阅会计凭证。二审上海二中院认为,会计凭证虽未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列举范围中,但股东能提出合理怀疑或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时,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最终酌定准许查阅2012年至2020年的会计凭证。
评析:股东知情权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但须平衡公司与股东利益。如股东能证明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准许。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已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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